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北方某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按照合同约定,旅游团需要从深圳出关。旅游团队抵达深圳准备出关时,领队将护照分发给游客,其中一位游客的护照头像模糊不清,边检人员拒绝该游客出境。由于该游客无法继续行程,其家人也一同不愿继续参团,虽经旅行社反复劝说,游客全家选择取消行程。由于游客是第一次来深圳,就索性在深圳旅游三天,期间住五星级酒店,品尝海鲜,心满意足后才返回,然后要求旅行社退还全家旅游团款,并承担在深圳期间所有支出。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案例分析
1、游客行程被迫取消的责任在旅行社。在出境旅游中,护照签证等证件的颁发和许可,是顺利完成出境旅游的必备条件。为了办理证件和许可的方便,许多时候都由游客委托旅行社代为办理。旅行社在办理这些证件和许可时,不仅有按照我国公安部门和外国使领馆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还有核实证件和签证完好性和有效性的义务。如果旅行社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上述案例中,只要约定了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行程取消,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游客被拒绝出境后,旅行社就当向游客支付违约金。如果游客还有其他损失,且损失高于违约金,不足部分应当由旅行社赔偿。
2、游客及其家人不能人为扩大损失。游客被拒绝出境旅游,责任在旅行社,而且由于出境旅游的特殊性,被拒绝出境,就意味着旅游行程必须被取消,游客必须返回出发地。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最为常见的情况是,游客或者家人有意无意地会人为扩大损失,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游客及其家人有人为扩大损失的行为,其人为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游客及其家人自己承担,不能要求旅行社来承担这些损失。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实务中,由于经不起游客的软磨硬泡,或者其他原因,不少旅行社选择了退让,全部或者部分承担了游客人为扩大的损失,客观上纵容了游客不合理维权行为。
3、游客及其家人人为扩大损失及其承担。在案例中,游客及其家人分别存在人为扩大损失的行为。就游客而言,被取消行程的确令人同情,游客正确的做法是,在最短的时间内返回出发地,然后和旅行社协商处理善后事宜。如果当天没有返回的交通工具,第二天必须返回,而不是继续逗留在深圳旅游,除非得到了旅行社的认可。旅行社需要做的,是帮助游客购买机票等,并支付机票费用;游客无法当天及时返回的,旅行社还需要为游客预订合适的客房,支付客房费用和必要的餐饮费用。
游客家人人为扩大损失,集中表现在两个两个方面,第一是游客家人可以继续行程却取消行程,人为扩大了损失。虽然游客不能继续参团,或多或少会影响到同团家人的情绪,但不能成为取消行程的正当理由。第二是长时间逗留在深圳住高档酒店,品海鲜美食。如果游客返程后,并不要求旅行社来承担逗留深圳期间的费用支出,这就不属于人为扩大损失,而是游客的正常消费支出。当然,即使游客家人承担了自己逗留期间的旅游及其生活费用,返回出发地的机票款也不应当由旅行社承担。旅行社扣除了实际发生的费用后,退还游客家人的团款。
4、如何理解合适的客房和必要的餐费。如果由于交通条件的制约,游客当天无法返程,旅行社必须为游客预订合适的住宿和餐饮,并支付相关的费用。这里就涉及到,如何理解合适的客房和必要的餐费。首先需要说明,所谓合适的客房和必要的餐费,没有绝对的标准,只能提供参考标准。合适的客房,参照标准是旅游行程安排的境外住宿标准,或者直接提供一星级至三星级之间的饭店住宿,因为普通的旅游团队基本住宿在相当于此类标准的饭店。必要的餐费,就是深圳当地市民在餐馆进行家庭就餐时,通常所需要的费用为标准,
5、不能简单地理解人为扩大损失含义。上述案例中,游客家人擅自取消行程,应当被认定为人为扩大损失,但在现实中,不能一概而论地理解人为扩大损失。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游客家人或者朋友取消行程,也不属于人为扩大损失。比如成年人被取消行程,随行的未成年游客当然必须取消行程;新婚夫妇度蜜月,其中一方由于旅行社的原因被拒绝出境,另一方取消行程也不属于人为扩大损失。判断是否为人为扩大损失,主要看旅游合同当事人的依存度是否的高低、旅游合同目的是否紧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理解不同,在具体的案例中,对于游客的依存度、旅游目的理解存在分歧当属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