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领队执业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有关领队执业管理,法律对于旅行社和领队的行为规范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旅行社而言,在组织出境旅游时,必须委派持证领队随团出游,否则旅行社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领队本人而言,要担任领队工作,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出境旅游业务,否则也将承担法律后果。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持有合法的领队证,并接受了旅行社的委派,领队就拥有合法的执业资格。至于旅行社委派的领队是本单位的,还是外聘的,都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组团社需要为外聘领队承担民事责任。由于领队服务不符合约定,只要事实确凿,组团社就必须向游客作出赔偿。不论该领队是有证还是无证,因为有无合法领队证,只是行政方面的要求,游客提出赔偿要求,是民事责任的诉求,两者之间没有关联性。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领队追偿。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无证领队并不属于任何旅行社,组团社向游客赔偿之后,要想向该无证领队追偿,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该无证领队不配合,旅行社的无法追偿的风险就较大。从这个意义上说,组团社外聘领队时,不仅需要履行证件的审核义务,还需要向领队所在单位了解情况,确保旅游服务的顺利开展。前者为法律义务,后者为管理义务。当然,如果组团社向无证领队所谓的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就可能避免上述纠纷的发生。
5、组团社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无证领队提供的身份证和领队证无明显的瑕疵,作为普通人的旅行社工作人员无法辨别证件的真伪,组团社就不需要为委派的是无证领队承担行政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只要对该无证领队实施行政处罚即可;反之,就需要对组团社、领队等分别给与行政处罚。上述案例中,由于领队证存在明显的瑕疵,一眼就能认定领队证为伪造,旅行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推定旅行社可以判断且应当能够判断领队证为伪造,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对组团社、领队等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