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有一位残疾人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要求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活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门市业务员得知,由于残疾人的家人工作忙,没有办法陪同残疾人参团,仅仅是该残疾人准备单独参加旅游活动。业务员了解该情况后,考虑到残疾人行动不便,领队可能照顾不过来,就委婉谢绝了该残疾人参加团队的愿望。该残疾人坚持要单独参团,交涉未果后,就以旅行社歧视残疾人为由,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无条件接受其报名参团。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和残疾人法律地位平等。不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和游客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地位高低的问题,也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具体地说,残疾人希望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必须和旅行社协商,双方就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不得强迫残疾人参加旅游团,也不得要求残疾人按照旅行社的意志交纳旅游团款。反之,残疾人也不能要求旅行社全盘接受其个人意志。总之,不论是旅行社,还是残疾人,在参加旅游团整个过程中,都必须体现协商一致的精神。
2、旅行社是否可以向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额外收费。一段时间以来,旅行社组织旅游时,经常以各种理由向老年人、未成年人、老师等特殊群体,收取额外的旅游费用。旅行社收取这些额外的费用,仅仅是因为在旅行社看来,这些游客的身份具有特殊性,而不是别的原因。因此,为了禁止旅行社这些行为,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禁止旅行社收费时的歧视性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禁止的是歧视性的收费行为,对于有正当理由的额外收费行为,法律是给予保护的,比如旅行社为这些特殊游客提供了额外的服务,当然可以在正常的收费价格之外,再向游客收费。因此,旅行社的具体收费行为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讨论。
3、旅行社应当如何应对残疾人单独报名参团行为。首先必须明确,残疾人参团旅游,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但残疾人并不具备和旅行社签约的强制缔约权,旅行社也没有被赋予强制缔约的义务。在此基础上,旅行社可以提出解决残疾人单独参团的方案:
第一,要求残疾人的家属以游客身份,陪同残疾人前往旅游目的地,支付的费用当然是两位游客应当支出的正常团费。至于旅行社是否给予团费优惠,应当由旅行社和游客协商处理,法律并没有因为残疾人参团,作出特别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如果残疾人坚持独立参团,旅行社应当为残疾人提供特殊的服务,比如派出专人为残疾人提供一对一的服务,照顾残疾人,旅行社派出的服务人员在境外的的相关费用,应当由残疾人支付。
旅行社提供了这两个方案,由残疾人及其家属选择。如果残疾人明确拒绝了这两个方案,家属不愿意参团随行,也不愿支付额外的服务费用。在此前提下,旅行社可以谢绝残疾人参团旅游,而不是简单地以残疾人独立参团,不便于照顾等理由,拒绝残疾人参团。
4、残疾人参团旅行社事先要履行特别的告知义务。和普通游客参团相比,残疾人参加旅行社组织团活动,有其较为特殊的一面,即残疾人和家属或者旅行社有较强的依存度。旅行社必须履行特别的告知义务,告知残疾人及其家属,单方解除旅游合同存在较大的经济损失风险,。
第一,假如残疾人有家属的陪同参加旅游,只要家属或者残疾人因故不能参团,结果是残疾人和家属必须同时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残疾人和家属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当然,如果家属愿意继续行程,损失会小一些,但由于家属出团的目的明确,残疾人不能参团,家属继续参团的概率会很低。
第二,假如残疾人支付了额外的服务费用,由旅行社提供专人服务,残疾人因故不能继续参团旅游,残疾人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为之特别提供的服务也必须取消,残疾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是双份的。
5、旅行社要向残疾人履行特别的安保义务。由于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身体条件存在先天不足,旅游活动对身体条件又有较高的要求,为了确保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能够顺利实现旅游权利,法律法规都对旅行社作出了特别的规定,要求旅行社在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特工服务时,必须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关心,比如要密切跟踪残疾人的身体状况等。只要旅行社和残疾人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就必须履行这些特殊的安保义务,这些特别的安保义务,贯彻于旅游活动的全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