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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组团社是否需要为无自费团的地陪推荐自费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6/7/13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1785次

一、案例简介    

旅行社组织泰国旅游,为了获得游客的信任,旅行社事先作出承诺,只要旅游行程中出现自费项目,旅行社将赔偿给每一位游客2000元。在泰国旅游期间,地陪向旅游团推荐自费项目,被领队及时制止,除了这个插曲外,整个行程中的确没有自费项目。旅游团返程后,其中一位游客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团款,理由是旅行社已经作出承诺,行程中如果有自费项目,但事实上地陪曾经推荐过自费项目,违反了了旅行社的承诺,旅行社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旅行社还需要承担别的责任,所以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团款,旅行社不愿承担赔偿,被投诉至旅游主管部门。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基础。通常情况下,在旅游纠纷的处理中,游客要追究旅行社的责任,基本上会从几个角度切入,要么是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要么追究旅行社的侵权责任,或者兼而有之,尽管游客并不一定有十分清晰的概念。要承担违约责任,表明旅行社在提供服务中违反了合同约定,不是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相关服务,比如漏游景点,就是虽然旅行社提供了服务,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比如旅行社只提供了四星级酒店的服务,但合同约定的却是五星级酒店。要承担侵权责任,表明旅行社要么是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是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损害事件的发生。只要旅行社在服务中存在的瑕疵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游客都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事先关于行程中无自费承诺的性质。旅行社的事先承诺,首先就是一份合同,是一种旅行社单方的民事行为,并不需要游客的同意,而且游客也并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这样的合同,也有点类似于旅行社在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同时,又和游客签订了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只要条件成就,即旅游行程中安排了自费项目,旅行社就必须按照附条件合同的约定,向每一位游客作出2000元的赔偿,即使游客在自费项目中并没有遭受损失。当然,旅行社的承诺,也可以看成是组团社的增值服务,因为在当下,普通的旅游团队增加自费项目,往往是旅游服务中的常规套路,游客对此也是颇多怨言,旅行社以此承诺来换取游客的信任。    

3、游客要求旅行社赔偿2000元的违约金是否合理。答案是否定的。只要旅游行程中出现了自费项目的行为,不论该自费项目为游客提出,还是旅行社提出,也不论自费项目为协商一致,还是旅行社单方的擅自行为。行程中出现了实实在在自费项目,旅行社就当为此兑现承诺,向每一位游客赔偿2000元的违约金。关键的问题是,泰国地陪向游客推荐自费项目的行为,固然可以认定为组团社的行为,但仅仅凭此推荐行为,是否就可以说,组团社已违反了自己先前关于无自费的承诺。显然不可以。因为虽然有地陪的推荐行为,但游客并没有予以积极的呼应,同时被领队及时制止,也没有最终参加自费项目的行为或者结果。因此,组团社没有违法自己的承诺,就不需要承担所谓的违约责任。    

4、游客要求全额退还旅游团款的要求是否合理。回答也是否定的。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其基础是存在过错,要么是组团社有过错,要么是供应商有过错。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的原则,在旅游纠纷处理中普遍适用。显然,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供应商也是如此,组团社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不论是按照《合同法》补偿性赔偿原则,还是按照旅游纠纷处理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合理费用原则,在旅游纠纷处理中,都不存在退还全额旅游团款的赔偿原则和精神。可以几乎肯定地说,凡是游客要求退还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基本上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赔偿请求,都是游客单方的主观想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纠纷,而不应当支持游客这样的赔偿主张,人民法院也不会按照游客的要求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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