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爷和旅行社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履行完毕。不论大爷是否和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也不论大爷是否委托了其他人代为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大爷和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因为大爷将旅游团款交给了旅行社,旅行社也已经收取了这笔团款,这就足以证明两者之间合同关系的存在。同时,由于大爷已经按照约定参加了全程旅游,行程中服务质量也没有原则问题,得到了大爷的认可,而且大爷也顺利返程,表明两者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不仅存在,而且已经全面履行完毕,旅行社和大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束。单纯从民事关系角度来说,大爷和旅行社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旅游权利得以全面实现,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
2、包价旅游合同的书面形式是行政法的要求。按照旅游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即所谓的组团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这是旅游法对于旅游合同的特别规定和要求,旅行社在组团过程中就必须遵守这个规定,违反了该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个规定和民事规范存在本质的区别。
在民事规范中,主要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常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法律就会认可,比如双方约定包价旅游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并不会改变双方存在的民事关系。而在行政规范中,虽然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只要违反了相关规定,仍然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逃避相关责任。仍然是以书面包价旅游合同为例,如果旅行社和游客约定不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还是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3、游客当然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按照理论上规定,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游客参加旅游团队旅游,都应当和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未成年人参加旅游,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订或者授权签订旅游合同。但在现实中,委托他人代为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现象比比皆是,朋友之间为委托、同事之间的委托、家庭成员之间的委托,是代为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都可以促成代为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只要代签合同的当人员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得到当事人的授权即可,皆可成为代签旅游合同的主体。
4、代为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的注意事项。既然代为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在实务中并不鲜见,旅行社就必须有应对之策,目的在于,既能确保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又能够确保旅行社不违反行政法的规定,以免给少数游客以可乘之机。
旅行社门市得知游客要代签旅游合同,就应当获得所有游客的名单,并向代签游客索要其他游客授权的书面委托。如果代签游客没有提供书面委托,门市也可以通过索要被代签游客的联系方式,通过手机等方式获得电子代签旅游合同的确认。如果是村委会等单位组织的老年人参团旅游,要获得每一位老年游客的书面授权,的确存在一定的难度,旅行社要通过村委会等组织,设法得到相关授权。总之,旅行社不能以难以获得授权确认,就不和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这在过往的处理纠纷中,旅行社总是以无法获得代签授权为由,为自己开脱。而在现实中,就有少数游客以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为借口,要求旅行社承担大数额赔偿,否则就要求行政处罚,旅行社最终被迫屈从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5、旅行社应当为游客已经授权代签旅游合同承担举证责任。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认为大爷已经授权其他游客代为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而大爷则予以否认。对于大多数游客而言,游客不仅代签旅游合同,而且代为交纳旅游团款,可以推定有代签旅游合同行为存在。但具体到大爷是否也是由他人代为签订旅游合同,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关键点在于,大爷的旅游团款由大爷本人直接交给旅行社,并未假借他人之手,从而也可以证明大爷和旅行社直接建立了合同关系,旅行社自然应当和他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当然,在此情况下,也并不必然否定代签旅游合同的行为仍然可以存在的事实。既然旅行社认为大爷也是授权他人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就应当承担该举证责任。如果旅行社不能承担举证责任,就可以推定大爷并未授权他人代为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也就是说旅行社和大爷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