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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和游客约定解除旅游合同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6/7/27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1629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于4月1日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6日游,出团日期为4月27至5月2日,团费为4438元。在旅行社提供合同中,明确约定最低成团人数20人,书面约定中游客拒绝了延后出团、转团给其他旅行社等善后处理方式,只约定“如不能出团,游客同意解除旅游合同”。在4月22日,旅行社告知游客出团人数只有9人,游客认为不符合合同中最低成团人数,提出退团请求,旅行社不同意游客退团,并告知成团人数不足解除旅游合同的合同解除权在旅行社,游客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游客坚持退团,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团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游客不同意,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三、案例分析
    1、旅游合同成立生效并履行为常态。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游客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出发点就是为了参加旅游活动,而不是为了其他目的,诸如向旅行社索赔等。旅游合同签订后,所有的旅游合同几乎即刻成立,并且生效,而且也得到了较好的履行,实现了各自的权利。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极少数旅游合同不能按照预期履行,因为旅游合同在实际履行前已经解除,原因可能是旅行社、游客或者其他客观条件,导致旅游合同必须被解除。因此,旅游合同成立生效并履行为常态,旅游合同不成立、不生效、不履行为例外。
    2、解除旅游合同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旅游合同签订后,可以通过几种途径解除旅游合同,第一,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可以解除旅游合同。第二,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只要条件成就,就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旅游合同已经事先约定,在组团人数不足时,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即为例证。第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可以解除旅游合同。第四,旅行社或者游客不经协商,擅自解除旅游合同。
    3、上述案例中的旅游合同必须被解除。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只有9人,远远低于约定的20人,而且合同已经约定,当游客人数不足时,延后履行、转团等行为已经被排除在外,不论是旅行社,还是游客,都可以也必须提出解除旅游合同,因为即使事先不解除旅游合同,最后的结果仍然旅游活动无法继续,合同必须终止。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全额退还游客交纳的旅游团款。显然,游客解除旅游合同的行为不属于违约,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不应当要求游客支付违约金。同时,如果旅游合同的解除,给旅行社造成了实际损失,游客仍然不需要为此赔偿责任,这些损失应当视为是旅行社正常的经营风险。从更深层次上看,上述法条的出台,本身就隐含了对于旅行社组团行为的特殊保护。如果给予旅行社解除合同的保护措施后,还需要游客承担损失或者违约责任,明显有失公允。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是,在此情况下,旅行社是否需要向游客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时间少于法律规定,旅行社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上述案例中,由于解除旅游合同是在出团前几天,所以,旅行社还是需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4、旅行社认为只有旅行社才可以解除旅游合同的观点是否正确。这就涉及对于合同约定的“如不能出团,游客同意解除旅游合同”含义的理解。由于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当事人,也就是说事先没有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主体。在此情况下,解释为旅行社可以提出解除旅游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游客可以提出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游客都可以解除旅游合同。
    旅行社之所以坚持只有旅行社拥有合同解除权,因为旅行社希望借助于合同约定,限制游客的合同解除权。在旅行社看来,由于游客没有合同解除权,如果游客坚持解除旅游合同,就等同于游客违约,旅行社就可以向游客收取违约金,至少要求游客承担已经发生的实际费用,将游客解除旅游合同的所有不利后果,全部转嫁给游客。显然,旅行社的愿望难以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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