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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组团时间没有明确约定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6/8/3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1285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在旅行社门市报名参加出境游团队,双方约定出团时间大约在一个月后,游客提供了相关资料,交纳了部分服务费,旅行社也出具了旅游发票,也开始为出团做相关服务工作。过了十几天后,旅行社通知游客,团队出团时间为四周后。有游客提出,由于出团时间过于延后,工作太忙,无法随团出游。游客认为,因为双方尚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关系不成立,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团款。旅行社则认为,旅行社已经开始操作,产生了操作费用,游客应当承担这些费用。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案例分析
    1、如何判断游客和旅行社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都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判断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取决于有关当事人是否就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只要当事人就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合同关系就成立,否则就不成立。而不能仅仅凭借某种外在的形式是否存在和规范,来判断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这是判断合同关系系是否成立的基本要求。
    与此同时,即使是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需要采取书面合同形式,但只要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方接受的,尽管有书面形式的要求在先,而当事人事实上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在此情况下,合同关系依然成立。这是合同关系成立的特殊形式。
    2、包价旅游合同要求书面形式。从旅游合同来说,要求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是《旅游法》的规定,当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但这样的强制力和民事关系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说,《旅游法》要求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即使游客已经支付团款,旅行社接受的,旅游合同关系也还是不成立。在上述案例中,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成立,因为游客已经支付了旅游团款,旅行社也已经接受。当然,如果旅行社和游客仅仅达成了口头的出游协议,游客并没有支付旅游团款,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的确不成立。
    3、旅行社可以要求游客承担操作失。由于旅行社和游客存在合同关系,旅行社为游客的出游提供了服务,本身就可以就提供的服务向游客收取费用;同时,旅行社在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同时,还产生了实际费用,这些费用理所当然应当由游客承担。在向游客收取相关费用的实践中,旅行社需要解决的难题是,如何举证向游客提供服务的价值、旅行社实际损失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通常情况下,旅行社要顺利地完成举证,的确会有很大的难度,只能通过旅行社的耐心和诚信,来说服游客。、
    4、出团时间没有明确约定如何处理。出团时间没有明确约定,在旅行社服务中并不鲜见,也没有被法律所限制。这本身是旅行社的经营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但由此却引发了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法律纠纷也是事实,为旅游服务增加了一定变数和难度。当然,在实务操作中,最为理想的操作模式,也是大多数旅行社的操作模式,就是游客来旅行社报名,达成包括明确出团时间在内的权利义务协议,对于旅行社和游客都是有百益而无一害。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出团时间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作为债务人的旅行社,或者作为债权人的游客,都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旅游合同,即旅行社可以随时要求游客参团旅游,游客也可以随时要求旅行社组织出游,旅行社或者游客都必须给对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当游客提出参团愿望时,需要给旅行社办理出游旅游手续需要的时间;当旅行社希望游客参团出游,同样要给游客预留准备时间。只要给对方预留了准备时间,游客不参加旅游团旅游,或者旅行社拒绝提供服务,都属于违约,应当被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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