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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可以直接扣除居间费用
发布日期:2016/8/5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1480次
一、案例简介
   某网络交易平台向游客提供旅游线路,经过双方的协商,游客选定了旅游线路和价格,并向网络交易平台交纳了旅游团款,网络交易平台将游客交给旅行社实际操作。由于游客自己的原因要求退团,双方为了退还多少旅游团款发生分歧,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旅游主管部门在核实情况时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居间费的收取,按照和旅行社的约定,直接从游客的交纳的旅游团款中扣除,团款的其余部分支付给旅行社。对于网络交易平台这样的操作模式,旅游主管部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可以这样操作,有的则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全额支付给旅行社,然后由旅行社向网络交易平台支付居间费,两种观点争执不下。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三)债务相互抵销。
    三、案例分析
    1、网络交易平台属于居间人。截止到目前,网络交易平台,也称之为线上服务平台,主要就是为旅行社和游客创建签订旅游合同的机会,从而实现各自的权利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本身并不提供线下的旅游服务,不为游客提供吃住行等服务,这些具体的线下的服务,则由旅行社等企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仅仅起到了居间的作用。用通俗地话来说,网络交易平台有点类似于生活中的媒婆,为适婚男女介绍和提供交往的机会。
    2、网络交易平台收取居间费有法律依据。网络交易平台在为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提供了交易的机会,作为居间人的网络交易平台为促成交易成功付出了劳动,收取一定数量的居间费也是理所当然。居间费的支付,主要是根据网络交易平台和委托人的事先约定,等到居间成功,就由委托人来支付。既如此,只要网络交易平台居间成功,网络交易平台当然可以按照合约定收取居间费。居间收费的高低和多少,没有强行的标准,由网络交易平台和委托人具体约定。
    3、居间费应当由居间人支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支付居间费的主体是委托人,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在旅游服务中,相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委托人可以是旅行社,也可以是游客,应当视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没有必要作强行的规定。在居间合同的收费中,在两种情况下,居间人不可以收费:第一,如果居间不成功,网络交易平台就不能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第二,即使促成了居间合同,但网络交易平台为促成居间合同成立支出的费用,不得向委托人收取,由居间人自己负担。
    4、居间人收取居间费的方式。上述案例中,旅游主管部门之所以会为了如何收取居间费起争议,就是对于居间费收取方式的认识存在分歧。按照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收取居间费,存在两种方式:
    第一,网络交易平台收取了游客的团款后,全额向旅行社支付团款,然后由旅行社根据约定,向旅行社返还居间费。这样的方式当然没有问题,符合大众的期待和观感,但并不能因此就推定,只有这种方式合法,其他方式都有问题。
    第二,网络交易平台从旅游团款中直接扣除居间费。上述案例中的操作模式就是如此,但有些管理人员对此并不认可,以为这样操作就违反了居间费收取的规则,其实并不然,这样的收取居间费方式仍然合法。
    因为在网络交易平台和旅行社约定了居间费支付的方式后,就意味着只要网络交易平台将游客交给旅行社操作,旅行社和网络交易平台就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网络交易平台负有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款的义务,也取得了向旅行社收取居间费的权利,而旅行社则负有向网络交易平台支付居间费的义务,同时获得收取旅游团款的权利。两者必须按照约定向对方履行义务、获得权利,各得其所。比如双方约定,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向旅行社支付2000元团款,旅行社必须向网络交易平台支付200元的居间费,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在这个过程中,按照债务可以相互抵消的原则,网络交易平台直接扣除200元的居间费,然后向旅行社支付1800元团款,既不违法,也提高了效率,节约了成本,何乐而不为。
    5、网络交易平台收取团款必须注明是为旅行社代收。因为网络交易平台仅仅提供旅游居间服务,线下服务由旅行社提供,也就是说,真正的包价旅游服务由旅行社提供,包价旅游合同也自然必须由旅行社和游客签订。因此,网络交易平台向游客收取旅游团款时,出具的发票必须明确注明代某某旅行社收取旅游团款,而不能简单地在发票上注明为旅游费。如果仅仅说明是旅游费,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说明网络交易平台和游客之间建立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同时,网络交易平台这样的表述,很容易引起旅游主管部门的误会,会以涉嫌超范围经营为由,对网络交易平台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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