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市民在自己的信箱中看到,某旅行社组织亲少年夏令营活动。旅行社承诺,夏令营活动期间,旅行社负责参加者的所有活动安排,包括餐饮、住宿、游戏、拓展、学习等内容,并负责参加者的人身安全,总计费用为每人4500元。在征询了自己在上初中的孩子意见后,就向旅行社报名自己的孩子参加。在参加夏令营活动的第四天,市民接到旅行社电话,说他的孩子和其他孩子在篮球比赛中受伤害,正在医院治疗。旅行社认为该活动不在组织的活动之列,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市民则坚持认为,旅行社是承担的第一承担者。双方政争执不下,最后请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调解。
二、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案例分析
1、夏令营活动的性质。通常情况下,夏令营活动包揽了未成年学生夏令营活动期间的所有的服务,既有吃喝拉撒的生活服务,也包含了拓展、游学、体育、军事等交友提升的服务。这些服务的提供者,首先是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居多。有关单位组织的和夏令营性质类似的活动还有很多,比如冬令营等。夏令营活动本质上属于经营活动,市场潜力巨大,组织者数量庞大,但对于夏令营活动的主办者为谁?如何监管?尚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监护人让未成年人参加夏令营等活动,必须格外小心,特别留意,履行相关的注意义务。
2、监护人应当尽到慎重的审核义务。要选择参加企业或者单位组织的夏令营,监护人必须对于组织者的资质进行审核。以未成年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夏令营为例,监护人要审核旅行社的合法资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资质齐全的旅行社必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个证书。前者为工商部门颁发,后者为旅游主管部门颁发。在当前提高审批效率的大背景下,由于申请成立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先获得营业执照,有些申请人获得营业执照后,在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前,就开展旅行社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获得了营业执照,而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这样的所谓的旅行社仍然不合法。同时,监护人还可以要求旅行社出示已经交纳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凭证。
3、未成年人参加旅游时监护人特别的义务。对于监护人而言,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诸如对未成年子女、孙子孙女、外甥外甥女等的监护,至少必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于旅行社和未成年人签订的服务合同予以认可,促使其服务合同有效。因为在没有得到监护人的明确认可之前,已经签订的服务合同仍然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合同效力不确定,就无法进行其他相关的流程。第二,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参加夏令营活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未成年人在夏令营中的相关注意事项,确保未成年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害自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第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夏令营,必须自己购买意外保险,并仔细核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购买情况。
4、监护人对于夏令营服务内容的审核。监护人必须首先审核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诸如在夏令营期间,旅行社如何为未成年人提供吃住行等服务,旅行社如何安排拓展、游学、体育、军事等内容。同时,监护人最好还要货比三家,现在类似的服务提供者很多,监护人应当选择服务内容相近的旅行社进行比较,选出最为合适的旅行社。最后,监护人还需要对旅行社的信誉和品质进行考察,尽可能选择那些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如果监护人对于这些服务内容认可,就必须以理性的眼光看待服务价格,而不是以最低价作为唯一的选择标准,最后一步就是和旅行社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
5、旅行社组织夏令营活动应当履行的义务。旅行社作为夏令营活动的组织者,也要履行相关的注意义务。第一,有未成年人来报名参加夏令营活动,又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旅行社门市应当要求未成年人提供其监护人的电话,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要求监护人提供书面同意函。如果监护人陪同未成年人来报名参加夏令营,请监护人和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第二,旅行社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特别的安全保障。由于参团的未成年人大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夏令营活动期间,旅行社应当对于每一位未成年人特别的关注,保障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否则旅行社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其他旅游活动,也必须履行上述两个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