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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未成年人旅游期间发生肢体冲突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6/8/17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1528次
一、案例简介
家委会经过讨论,决定在学校春假期间,将该班初中生全权交由旅行社,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春游活动,父母亲和学校都不参与管理。在旅游期间,旅行社组织了学生们开展篮球赛。在比赛尾声,由于有参赛同学认为裁判不公,可能导致他们落败,与裁判发生了语言冲突。其他参赛同学试图劝说平息事态时,几个同学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同学们的身体遭受皮外伤,其中一位同学受伤较重被送往医院治疗。父母得知发生伤害事件后,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费,旅行社认为自己不是侵权人,应当由侵权人的父母亲承担责任,父母亲们不认可旅行社的观点。
二、法律规定
1、《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
1、初中生受到伤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每一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初中生侵害其他同学的身体,也不例外,同样适用于这样的原则。在体育比赛中,相互之间出现肢体冲撞,在所难免,只要在比赛规则许可的范围内,都属于合理的冲撞。一旦肢体冲撞超出了合理的范围,肢体冲撞就演变为侵权行为,侵权人就必须要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在群体性活动中,由于场面较为混乱,发生肢体冲突后,有时的确难以确定侵权人,就可能由参与冲突的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父母亲必须为初中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初中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亲是初中生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亲必须履行监护义务,出现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形,就可以推定监护人的监护存在瑕疵,监护人就必须为未成年初中生的行为负责,包括对正面后果负责和负面后果负责,这是日常生活中适用的基本规则。比如初中生在行走中撞倒了同为行人的老奶奶,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亲就必须为老奶奶的所有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比如医疗费、护理费等,乃至于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所以,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法定监护人来承担,而不是别人来承担。
3、旅游活动中监护义务的暂时转移。如果父母亲等法定监护人携带未成年人参团旅游,毫无疑问,父母亲的监护义务没有丝毫的改变,无非就是旅行社必须对未成年游客多加关注而已。但在上述案例中,由于父母亲等监护人未随团旅游,学校老师也没有参与管理初中生,初中生脱离于监护人的监护视野,而监护义务不能被免除。只有旅行社派出了成年人为初中生服务和管理,事实上就等同于监护人的监护义务暂时转移给了旅行社,哪怕监护义务的转移并没有得到监护人和旅行社之间的明确约定,但监护义务的暂时转移是客观事实,旅行社应当履行监护责任。
4、旅行社应当为初中生的肢体冲突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在此类民事纠纷的处理中,由于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或者说是没有履行监护责任,应当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监护义务的暂时转移给了旅行社,旅行社就是未成年初中生旅游期间的监护人,旅行社应当为初中生的肢体冲突后果承担责任,包括医疗费等。未成年初中生的法定监护人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旅行社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法定监护人的言行存在重大过错,比如监护人告诉未成年子女,在旅游行程中,可以对其他同团的未成年人进行人身攻击,不论自己是否有过错。在此情况下,仍然应当由未成年初中生的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5、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旅游期间初中生的人身伤害,旅行社固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父母亲们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要结合案例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在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能够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也就是说,即使受到了精神损害,但假如后果并不严重,更多的是通过接受合理的治疗,加快身体痊愈加以解决,或者是借助心理治疗来处理,而不是直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规则。至于什么是严重的精神损害,需要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损害程度来确定,行政部门通常难以决断。即使认定了,既不够权威,也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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