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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行程取消的原因是不可抗力还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发布日期:2016/8/24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1472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和当地旅行社分公司签订了为期10天的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行程从北京机场开始。由于天气的原因造成进出航班大面积延误,游客凌晨抵达北京机场时,领队带领其他游客早已登机完毕。旅行社始终没有派人接洽滞留机场的游客,客服要求等上班后再联系。游客滞留在机场三天,始终未得到旅行社如何继续行程的答复,第四天,游客在觉得出团无望的情况下,决定乘坐高铁返回。游客和签订合同的分公司交涉,分公司认为是不可抗力导致行程延误,旅行社无责;游客应当找总公司解决问题,而不是老是在分公司要求赔偿;更何况游客擅自返回,属于人为扩大损失,分公司列出损失清单,愿意退还尚未发生的900多元费用,游客不能接受。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应当妥善应对突发事件。按照通行的做法,如果旅游行程按照计划顺利开展,旅行社只要按部就班地提供服务即可,但在一些特殊时期,比如由于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期间,旅行社应当按照预案作出相应的服务,这种服务往往是非常规的服务。比如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北京进出航班大面积延误,旅行社应当知道来北京集合的游客行程会受阻,旅行社就必须制定方案,妥善处理。从游客的投诉看,旅行社在游客抵达及返程整个过程中,始终没有一个服务人员到现场协调处理,仅凭电话联系,而且协调处理走的都是正常流程,而不是紧急流程。显然,旅行社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理念、方式亟待改进。
    2、分公司应当承担起处理纠纷的责任。分公司与游客发生的旅游服务纠纷,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当然是总公司。但在实务中,分公司自己这几面对游客,来处理投诉,对于纠纷的处理有百益而无一害,既能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够降低纠纷处理的成本,又能让游客感受到旅行社的人文关怀。总而言之,分公司应当承担起处理纠纷的责任,而不是一味地推卸责任。上述案例中,分公司声称游客需要找总公司承担责任的说法,有违分公司设立的初衷。
    3、旅行社要扣除损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游客取消旅游行程,的确会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行社可以要求游客来承担损失。上述案例中,分公司以游客违约为由,仅仅是列出一张损失清单,要求游客承担这些损失,但没有提供损失凭证,这样的做法远远不够。在这样的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旅行社提出扣款的观点,就必须有扣款正当性的证据支撑,否则旅行社扣款就难以说服游客,游客拒绝承担也在情理之中。如果旅行社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损失的确发生、发生的损失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即使旅行社真的发生了损失,游客依然可以拒绝承担。 
    4、如何判断游客取消行程行为的性质。游客取消了旅游行程,究竟是游客在理,还是旅行社在理,不能轻易地下结论,而是要取决于游客取消旅游行程的原因。在这起纠纷的处理中,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也许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笔者以为:
    (1)如果在游客滞留北京期间,旅行社善后处理的态度消极,也给不出继续旅游行程的具体方案和时间,游客取消旅游行程,解除旅游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如果旅行社善后处理不积极,游客继续待在北京机场,对于事件的处理毫无帮助,加之旅游期间确定,稍纵即逝,旅游合同目的就难以实现。在这个前提下,游客不需要经过旅行社的同意,就可以单方取消旅游行程。旅行社不仅应当退还全额旅游团款,还需要支付北京到出发地往返的交通费用,还需要对游客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要摆脱赔偿的命运,就必须出示证据证明,旅行社是积极作为的。
    (2)如果旅行社积极作为,妥善处理,并且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了机票,就行程更改与游客达成协议,游客就不得擅自取消行程,否则就是人为扩大了损失。在旅游服务中,发生突发事件后,旅行社和游客双方必须本着诚信原则,各自履行协助义务,尽最大的努力,促使旅游合同的顺利履行。上述案例中,如果在第四天可以前往旅游目的地,虽然某些行程必须调整甚至取消,但继续行程毕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即使旅游行程有瑕疵,游客仍然有义务继续旅游行程。
    当然,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然会存在不同的声音,比如有人会认为整个行程缩短了三天,就可以判断旅游目的不能实现,游客还是可以单方取消行程。笔者不同意这样的观点,而是认为结合整个旅游行程的实际,可以通过协商,调整行程,实现大部分的旅游合同目的。至于游客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通过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救济。不可否认的是,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上述案例是否可以定性为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很难给出明确的答案,存在不同的观点实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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