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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携带自闭症儿子出游途中解除合同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6/8/31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1538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携带二十多岁的自闭症儿子准备参加台湾游,当时游客委托另外人来报名和签订合同。在签合同的过程中,业务员用微信等手段和游客保持联系,征得同意由他人代签合同,游客自己分几次将团款打入旅行社的账户。出团前一天,游客告诉旅行社,她的儿子患有自闭症,行程中需要得到领队的帮助,旅行社犹豫再三,同意游客继续参团旅游。在经停澳门机场时,患者自闭症发作,其母亲被打翻在地,并拒绝继续登机。几经努力未果,领队带团前往台湾,游客滞留澳门。经过旅行社的协调,航空公司免费安排游客母子第二天返回出发地。游客先后向不同层级的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退还全额团款、举报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不作为等。
    二、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三、案例分析
    1、患有自闭症的游客属于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责任。虽然该游客的儿子年龄超过了18周岁,但由于患有自闭症,智力程度尚未达到成年人的标准,仍然属于未成年人的范畴,父母等应当为自闭症患儿的监护人。游客携带患有自闭症的儿子一同出游,本身并不存在过错,毕竟自闭症患者参团旅游的权利没有被剥夺,但由于自闭症患者病情发作不可控,监护人应当事先和旅行社沟通和协商,探讨参团出游的可能性及其应对和防范措施,而不是先隐瞒实情,造成既成事实,导致上述事端和纠纷的发生。
    从后续的结果看,游客对于患儿的情况了如指掌,之所以委托他人来报名参团,其实质就是为了促成报名工作顺利完成,因此隐瞒了患儿的病情。可以设想,假如游客携带自闭症患儿来旅行社门市报名,结果一定是被旅行社婉言谢绝,其携带患儿参团的愿望即无法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游客爱儿心切,用心良苦,令人同情;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作为一个成年人的母亲,携带自闭症患儿参团,对于可能产生的后果心知肚明,隐瞒真相,具有主观故意,应为后果承担责任。
    2、游客提出全额团款退还的要求是否合理。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很简单,造成上述案例中的纠纷和后果,责任在游客自己,和旅行社无关,更何况旅行社在游客返程机票上给予了游客足够的帮助。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游客自身的主观原因,无法继续旅游行程,取消了旅游行程,等同于游客解除了旅游合同,虽然解除旅游合同并不符合监护人的主观意愿。在此情况下,旅行社的主要义务,就是应当协助游客返回,将尚未发生的费用退还给游客。所以,游客要求退还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肯定不合理,因为有许多费用已经发生,或者有些费用即使当时没有发生,但依然无法退还。
    3、旅行社服务的特点,决定了游客退团损失较大。首先,旅行社服务最大的一部分费用,往往是花在往返机票上,因为旅行社所购往返机票折扣较大,购买后一般不能退票,临时取消行程,意味着往返交通费用全损。在旅游服务中,关于费用是否已经实际发生,游客和旅行社的看法存在较大分歧,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是旅行社对于已经发生的费用举证有难度,比如旅行社主张游客尚未入住的客房房费已经发生,拒绝退还,但举证通常经不起推敲;游客认为既然没有入住,费用理应退还。第二是游客对于旅行社的服务特点缺乏了解,比如游客要退还尚未发生的餐饮、市内交通等费用,殊不知,旅行社提供的桌餐服务,少一个人消费并不影响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市内交通服务也是如此。
    4、委托代签旅游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凡旅行社都面临过同样的问题,就是游客委托他人代签旅游合同时,如何做到合乎法律规定。因为旅游法律法规要求包价旅游合同是书面形式,否则旅行社就是违规,要受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例中旅行社业务员的做法值得其他旅行社效仿和学习,在接到委托代签旅游合同的情况时,要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授权,要么就是和委托人直接取得联系,并通过电子技术手段,让委托人留下表示同意他人代签合同的证据,有利于日后纠纷的处理。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业务员的细心工作,日后纠纷处理必定对旅行社不利,游客完全可以说没有为他人签订合同,仅仅是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团款,但没有和旅行社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当由旅行社来承担,但事实上是难以举证的,旅行社的行政责任就难以逃脱。
    5、有关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当然是所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忌,因为纳税人供养行政人员、法律法规的赋予的法定义务,都要求行政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百姓排忧解难。关键的问题是,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是客观的标准,而不是当事人的标准,即只要行政人员按照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即使没有达成当事人的愿望,当事人认为行政不作为未必客观。判断行政是否作为,主要审查行政部门程序上是否作为,而不是简单地从实体上或者结果上来判断。就上述案例来看,旅游主管部门对于投诉进行了核实,并组织了游客和旅行社的调解,只是因为游客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按照游客的主张,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旅游团款,就认定旅游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显然是滥用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对于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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