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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同意出团时间变更却迟到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6/9/5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1682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游,合同约定了航班及其起飞时间。就在出团前一天,旅行社接到航空公司的通知,航班起飞时间有调整,起飞时间比原计划提前了2小时,业务员立即电话告知游客相关情况,并请游客提前2小时到机场集合,游客明确表示同意。第二天,游客却仍然按照原计划抵达机场,结果飞机早已起飞。经过双方协商,旅行社先为游客垫付机票款,返程再结算。等到游客返程后,旅行社向游客索要机票款时,游客拒绝支付,认为自己是按照合同约定出团,没有任何过错。游客出示了书面合同,约定的时间的确如游客所言的起飞时间,旅行社感到很无奈。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港澳游合同合法有效。旅行社和游客经过协商,确定了在旅游行程的服务项目及内容,最后签订了参加港澳游的旅游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义。该旅游合同真实有效,对于旅行社和游客都具有约束力。在通常情况下,旅行社和游客都不得随意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或者擅自解除旅游合同,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从善良的愿望出发,各自履行合同义务,为对方获得合同权利做好准备。
    2、合同变更的本质就是以新的合同内容代替原有合同的内容。从理论上说,既然旅游合同已经签订,旅游合同的服务内容就不得改变,旅行社和游客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但在旅行社服务的实践中,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对旅游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案例比比皆是,但凡参加过旅游团队的游客都有体会,只不过合同变更的程度不同而已。经过协商后的合同变更,服务内容和原合同内容就不完全一致,但仍然是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的合同约定,新约定代替了原有合同的约定,比如出团时间、返程时间、服务标准、服务顺序等,都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变化。旅行社必须按照新的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游客也必须接受旅行社提供的新的服务内容。只要双方是善意的、协商的,任何合同变更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3、经过旅行社和游客的协商可以变更旅游合同。在正常情况下,旅游合同一旦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就被固定,这也意味着旅游合同内容轻易不得改变,必须得到全面的履行,这当然也是签订旅游合同的目的所在,也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旅游合同仍然可能难以得到全面履行,比如发生了不可抗力,严重影响了旅游行程、妨碍了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旅游合同可能被变更;旅游行程中发生了意外事件,虽经旅行社努力也不能继续行程,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合同变更有可能是最好的选择之一;或者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对旅游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比如经过协商,将上下午的服务内容顺序作出调整等。
    4、出团时间是否变更应当由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游客拒绝归还旅行社垫付的机票款,理由是自己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时间前往机场,并抵达目的地,游客并没有迟到,游客的证据是书面旅游合同的约定。从游客提供的书面证据看,游客并没有说谎,旅行社的确应当按照书面旅游合同的约定,为游客提供航班服务。因此,游客拒绝归还旅行社垫付的机票款有理。
    在旅行社看来,旅行社要游客归还已经垫付的机票款,理由也站得住脚。由于事先航班起飞时间有变化,旅行社已经通知游客,并得到了游客的同意,应当视为是出团时间的变更。按照旅行社的逻辑,虽然有书面的出团时间的约定在先,但旅行社和游客在出团前一天就实现了合同变更,游客就有义务按照新的约定,提前2小时来机场登机,就可以避免垫付机票款事件的发生。旅行社的观点似乎也有理,这就涉及在这个纠纷的处理中,究竟应当由旅行社还是游客来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合同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变更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上述案例中,游客认为合同没有变更,所以按照书面约定的时间来机场登机,而旅行社则认为,出团时间已经变更,游客应当为迟到机场承担责任。既然旅行社认为是合同变更,就必须为合同变更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旅行社必须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飞机起飞时间提前2小时,游客已经事先知晓并同意。
    5、旅行社能否要求游客归还垫付的机票款。旅行社能否要回垫付的机票款,关键在于旅行社能否出示出团时间变更的证据。如果旅行社能够出示这样的证据,游客就应当归还旅行社已经垫付的机票款;反之,旅行社就不能向游客提出归还垫付机票款的主张。从案例的介绍可以得出结论:旅行社难以要回垫付的机票款,因为旅行社和游客协商出团时间变更时,使用的电话联系方式,这样的方式,只能说明旅行社和游客有过联络,但无法说明联络的内容。所以,只要游客不承认,旅行社就没折,就必须自认倒霉。这也提醒旅行社在旅游服务中,必须注意书面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以防纠纷处理中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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