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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钱包遗失在客房旅行社是否需要担责
发布日期:2016/11/18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802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美国游,在广州出境前一天从银行提取了1万美元。抵达美国时入住的为一个套房,游客在客房换衣服时,在另一个房间的随身携带的包不见了,内有1万美元、护照、人民币若干。游客当即报案,警察来到酒店勘察现场,但警署并没给出明确的结论。因此,酒店认为被盗原因是游客自己没有关门,错在游客自己;而游客认为是饭店服务有瑕疵,可能是内部人员作案,才导致被盗事件的发生。游客返程后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旅行社以自己无责为由拒绝赔偿。协调不成,游客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在绝大多数游客眼里,只要随团参加旅游,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游客人身财产的损失,旅行社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游客这样的观点显然和法律规定不同,有很大的商榷余地。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旅行社的组团服务中,旅行社需要向游客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是否存在错,如果存在过错,旅行社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过错的履行辅助人追偿。反之,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像大多数游客想象的那样,旅行社犹如保险公司,要为游客的一切损失负责。

 2、游客应当承担相关的举证义务。游客财物被盗,之后要求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游客必须至少承担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第一,游客必须举证随身行李在酒店被盗,而酒店的管理、设施或者服务存在过错和瑕疵,而且这种过错和瑕疵和游客随身行李被盗有直接的关联性。第二,游客声称的财物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且就发生在酒店中。即使是发生了财物被盗,但游客的损失无法举证或者举证不力,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仍然可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中对于游客较为有利的证据是,出团前在广州提取了1万美元,但这只是初步的证据,因为即使游客确实提取了1万美元,只是表明存在游客随身携带1万美元出境的可能性,并不能因此简单地推断出,游客就必然携带了1万美元出境,也不能说明这1万美元就在该酒店被盗。

 3、游客有保护自己随身行李安全的义务。游客外出旅游,通常会携带两种行李,即随身行李和大件行李,总的来说,游客对于自己所有的行李都有保管义务,尤其是对于随身行李的保管,基本上所有的保管义务都落在了游客自己身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游客,对于自己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予以特别的关注,特别是随身行李物品中有现金、贵重物品等。案例中游客随身携带了1万美元现金,不论何时何地,游客都应当保管好自己的随身行李。因此,不论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对于随身行李被盗是否具有过错,游客作为随身行李的直接保管人,对于随身行李被盗一定存在过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责任可能是全部责任,也可能是主要责任。

 4、游客在维权中具备选择权。在民事纠纷责任的追究中,主要存在着两种形态,一种是违约责任的追究,一种是侵权责任的追究,在同一个民事诉讼中,两者不能同时并用,游客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取其一。游客要维权,必然会对维权成本及其便捷性作出评估,为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旅游法》赋予了游客维权的选择权:即游客既可以要求组团社一揽子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旅游纠纷处理的实务中,游客是追究旅行社的责任,还是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很难一概而论,主动权掌握在游客手里。通常情况下,违约责任的追究,游客大多选择组团社作为维权主体,距离较远的侵权责任,游客同样会选择组团社作为责任承担者,但如果侵权人空间距离较近、或者经济实力较旅行社雄厚很多,对于维护游客权益更为有利,游客可能会选择侵权人作为直接的责任追究者。

5、提高游客自我保护意识任重道远。旅游纠纷的处理实践告诉我们,在当前的环境下,游客自我保护意识的形成和提高,是旅行社服务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于旅行社、游客和管理部门都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高游客的自我保护意识,就能够减少类似上述案例的纠纷重复发生,如不然,游客人身财产损失事件将不断上演。在推进游客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的进程中,政府部门的引导固然重要,但旅行社和游客的共同努力尤为必要。具体而言,旅行社要履行全面的告知义务,防患于未然;游客要在出团前不断学习旅游目的地相关知识,按照旅行社的告知内容行事,防止自身权益受损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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