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旅行社在婚博会设展,招徕游客参加出境游。有游客准备结婚,告知旅行社正在筹划出境度蜜月。经过和旅行社协商,确定了行程和价格,并和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在办理签证时,新娘的签证申请被拒,新郎也要求退团。旅行社认为双方签订的普通的包价旅游合同,新郎的签证申请没有问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行程,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新郎则主张既然是度蜜月,就必须是夫妇成双成对出境,如果仅仅是新郎一人出境就不能称之为度蜜月,坚持要求退团,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旅游团款。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三、案例分析
1、应当认定游客参团的目的是为新婚度蜜月。虽然旅行社声称,和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为普通的包价旅游合同,游客也不能出示参团为了度蜜月的确凿证据,但旅行社不能否认游客参团的目的和新婚度蜜月无关,因而逃避相关的责任。的确,从外在的形式上看,旅行社使用了普通的包价旅游合同文本,组织的团队也应当是普通的旅游团;但从整个组团和参团行为的本质看,不论旅行社组团的出发点是否为蜜月团,但游客参团的目的的确是新婚蜜月无疑,理由是:
第一,旅行社参展的是婚博会,组团也在婚博会现场,游客参团的目的有明确的指向,就是和结婚及其婚礼有强烈的关联。第二,游客的确是新近结婚,按照中国人的习俗,赴境外度蜜月也是常态。第三。游客已经事先告知了旅行社参团的你目的,只不过游客当时是口头告知,告知的内容并没有进入合同内容。由此可以判断,游客参加旅游团的目的确实为新婚度蜜月。
2、新婚夫妻度蜜月必须成双成对。新婚蜜月游,和普通的出游最大的区别,在于新郎新娘必须同团出游,否则就不能称之为新婚蜜月游。试想,新婚蜜月游只有新郎或者新娘一人参加,除非有非常特别的原因,绝大多数百姓都无法接受。因此,不论是何种原因,导致新婚夫妻不能同时参团,可以继续参团的另一半也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因为如果另一半继续参团,就直接导致度蜜月的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只要是新婚夫妻参团度蜜月,不论是否向旅行社事先申明,当其中一方不能参团旅游,另一半取消行程,有其合理的一面。
3、新婚夫妻由于另一半不能参团取消全部行程的特殊处理。在旅游服务纠纷的处理中,经常遇到类似的问题,就是一家人出游、甚至是好朋友一起出游,其中一人不能继续行程,理由可以归结为生病、工作忙、被拒签、需要照顾他人等,其他家人或者朋友也就拒绝随团出游,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其他可以继续参团出游的游客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人为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承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这样的处理当然符合法律规定,但这样的规定并不适用上述案例中的情形,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新郎人为扩大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是要肯定新郎解除旅游合同存在合理性。
4、上述案例纠纷如何处理为妥。由于导致新娘不能出团参游的原因,是出境签证被拒,新娘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签证资料,签证被拒游客本身不存在过错,签证被拒很大程度上可以归为不可抗力。因此,按照《旅游法》的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旅行社可以扣除为新娘出游已经支出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剩余部分团款返还给新娘,而不能要求新娘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新郎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旅行社同样不能要求新郎承担违约责任,只能采用对待新娘解除合同同样的处理方式,退还剩余的费用。在纠纷处理中,旅行社会遇到永远的难题:既如何证明费用已经支出并必须、且不可退还。
5、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人为扩大损失。参加同一个团队的游客,其中一个游客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不能参团,其他游客就拒绝继续参团,究竟是人为扩大损失还是合理解除合同,当然很难给出非常明确的结论,也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笔者以为,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做出一些初步的判断:第一,根据参团的合同目的来判断。比如新婚夫妻度蜜月、夫妻庆祝金婚、陪同子女参加异地考试等,目的性非常明确,除了旅游之外,还有更为重要的目的。第二,有事先的明确约定。比如全家参团出游前和旅行社约定,假如其中有人被拒签,全家的行程都要取消,这样的旅游合同实际上是附条件的旅游合同。第三,如果同团出游的游客在生理上的相互依存度很高,比如一位是残疾人,需要另一位照顾,一人解除了旅游合同,另一位当然必须解除合同。在上述几种情形下,同团其他游客解除旅游合同不能认为是违约行为,也不适用人为扩大损失的处理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