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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设定及其监管
发布日期:2016/12/2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831次
    一、案例简介
    旅游主管部门到旅行社分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这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局限于入境旅游和境内旅游,但实际上仍然在从事招徕出境旅游等业务,经查,其总公司的确具备出境旅游资质。经过询问得知,旅行社设立分公司时,考虑到降低设立分公司的资金成本,决定设立的分公司经营范围局限于入境旅游和境内旅游,这样可以少缴纳质保金。但在经营过程中,只要有游客咨询出境游业务,分公司也给与解答,并提供组团服务。旅游主管部门认为分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但分公司认为总公司具备出境游资质,分公司的操作并不违规。
     二、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为分公司设定经营范围是企业自主经营的表现。旅行社设立分公司,是旅行社拓展经营服务链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只要按照法律规定,旅行社就可以自行决定其行为。目前,法律仅仅规定,旅行社可以按照要求,设立分公司、服务网点等旅行社的分支机构,为旅行社开展招徕咨询等业务,但具体到旅行社是否设立分公司、设立几家分公司、如何给分公司授权经营范围,法律并没有制定强制性的规定,旅行社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自主决定。上述案例中,旅行社根据自己的经营策略,为了降低设立分公司的经营成本,主动放弃了分公司出境旅游业务的经营权,当然无可指责,也为法律所认可。
    2、旅行社分公司没有被授权出境游权限,其经营范围必须限制在入境旅游和境内旅游之内。虽然旅行社具备出境游的经营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分公司就天然具有旅行社的全部经营资质。由于旅行社没有授权分公司出境游业务,分公司就不具备出境游业务的资质。因此,旅行社出境游的经营资质就和分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性。既然旅行社的分公司没有被总公司授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该分公司就必须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旅游业务,即只能开展入境旅游业务和境内旅游业务活动。如果分公司在没有得到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经营出境业务、甚至是赴台业务,该分公司开展的业务就不为法律许可,就涉嫌超范围经营。当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也就不言而喻了。
    3、旅行社是否可以以设立的服务网点替代分公司的设立。分公司和服务网点是旅行社分支机构的两种不同形式,旅行社可以通过分公司和服务网点等方式,来实现其扩大经营规模的目的。关键的问题是,分公司的的设立,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经营模式也更为灵活,既可以为旅行社招徕,也可以直接将招徕到的游客组团出游,而不需要假借旅行社之手。总之,分公司的经营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与此同时,分公司的经营会支出较大的经营成本。相反,服务网点的设立虽然无需增加质保金的支付,但仍然存在受到行政区域的限制、只能从事招徕、咨询的业务的局限。所以,是设立分公司还是服务网点,应当由旅行社作出评估,最后做出决定。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既想要经营成本低,又想灵活经营、获得最大的收益,有一定的难度。
    4、旅游主管部门对于分支机构的监管难点。分支机构理所当然为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对象,但随着审批制度的改革,“先证后照”的审批管理模式已经被“先照后证”的模式所取代,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可以先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然后再向旅游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和备案。这样的改革模式,方便了申请人,但客观上给旅游主管部门带来了更多的事后管理难度和挑战,一些申请人在工商部门登记领证后,并没有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获得许可及备案,只能靠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或者根据举报投诉材料进行实地监管。
    5、旅游主管部门对分支机构监管的基本原则。许可制度的改革的确和旅游主管部门带来新的考验,但改革一定是大势所趋,旅游主管部门必须适应这样的变革,和工商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了解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审批和登记动态。在上述案例中,只要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为入境旅游和境内旅游,分公司开展出境旅游、赴台旅游的咨询和招徕,就涉嫌超范围经营,应当被旅游主管部门禁止,除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作出调整。同时,对于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不及时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查处。旅行社申领营业执照后直接经营,没有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也应当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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