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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组织自驾游法律规制初探(1)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881次

伴随着旅游者个性化旅游需求的不断增长,私家车的不断普及,休闲理念的不断深入,以及节假日7座以下小客车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的落实,自驾游市场呈现燎原之势,已经成为旅行社以及有关企业的目标市场,但随之而来的自驾游纠纷时时困扰着相关当事人,影响着自驾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尝试对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游旅游活动当事人,包括旅行社、自驾游驾驶员(指自己提供驾驶服务的旅游者)、其他旅游者等权利义务作分析,梳理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承担,探讨旅行社组织自驾游旅游活动的法律规制。

    一、自驾游类型划分

    自驾游是一种新的旅游形式,这种新的形式,主要体现在旅游者不仅是旅游参与者,而且还有可能是旅游活动的实施者、辅助人。自驾游和传统的包价旅游既有相同之处,更有不同之处,根据自驾游的运营模式,可以做如下划分:

    1.从自驾游组织形式上划分,有组团自驾游和自主自驾游之分。组团自驾游,是指某类企业或者机构作为组织者,为自驾游旅游者提供除交通服务之外的相关服务,主要包括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游活动,或者相关机构如俱乐部、网站、媒体等组织的自驾游(相关机构组织的自驾游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自主自驾游则主要是由自驾游旅游者自主发起、自己设计线路、自订服务,或者将个别服务委托他人预订的旅游活动方式。

    2.从自驾游车辆提供方划分,有旅行社等相关机构为旅游者提供自驾车和旅游者自备自驾车之分。从理论上说,只要旅游者需要,旅行社等相关机构可以为旅游者提供自驾游车辆,不论其旅游行程的长与短。但在实务中,短程自驾游特别是周边自驾游,往往是由旅游者自己驾驶自备车,而在远程自驾游活动中,旅游者通常先借助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抵达目的地,然后驾驶旅行社等相关机构租用的当地的车辆,开始其自驾游行程。

    3.从自驾游空间范围划分,有周边自驾游和远程自驾游之分。凡是在旅游者居住地周边开展的自驾游活动,都属于周边自驾游范畴,而需要长时间驾车的自驾游,属于远程自驾游范畴。当然,周边与远程是个相对概念,难以明确量化的标准,不妨将本省范围内的自驾游称为周边自驾游,而将跨省的自驾游称为远程自驾游。从绝对数量上看,周边自驾游是自驾游市场中的主流。

    4.从自驾游驾驶方式上看,有全程自驾游和部分自驾游之分。旅行社等机构组织的自驾游旅游,有可能由旅游者全程自己独立驾驶车辆,也有可能是由旅行社等相关机构配备专业的驾驶员,但其中部分行程由旅游者自己驾驶,以体验驾驶乐趣为主。显然,大部分旅游者更愿意选择前面一种自驾游方式,但对于旅行社等相关机构而言,则更愿意为旅游者配备专职驾驶员,因为这种方式组织者更具备可控性,更能确保旅游团队行程顺利、人身财产安全。

    5.从自驾游盈利模式划分,有盈利自驾游和AA制自驾游之分。只要是旅行社或者相关机构组织自驾游,通常情况下,组织者都将从自驾游活动中获取利益,同时也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AA制自驾游模式也占据自驾游市场的相当比例,在这种模式中,虽然有组织者,但与旅行社等组织者性质不同,不以营利为目的。这里所谓的组织者,实际上就是活动的牵头人、发起人,只要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的注意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则较轻,甚至可以免责。

    二、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游团队旅游者的法律地位

    1.自驾游驾驶员的特殊义务。在传统旅游活动中,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承担的是纯粹的组织者角色,旅游者就是纯粹的旅游者、消费者,其权利义务都较为明确。旅行社的主要义务,是为旅游者安排旅游行程,组团社或者履行辅助人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包括旅行社把旅游者顺利安全地送到旅游目的地,并负责安全接回旅游者;旅游者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旅游团款,并在行程中配合导游领队的安排,获得相应的服务。因此,在这样的旅游团队中,由于旅游者在出团前已经支付旅游团款,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基本就是享受旅游的权利,即接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而无须承担更多的义务。

    而在近年来兴起的自驾游旅游形式中,自驾游是自驾与旅游相结合的产物,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自驾游旅游活动的顺利完成,必须更为依赖参加自驾游旅游者的配合,尤其是需要担任自驾游驾驶员角色的旅游者的配合。在自驾游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必须亲自驾驶车辆,如果没有自驾游驾驶员的配合,不仅会影响旅游行程,而且会导致旅游行程履行不能,甚至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因为自驾游驾驶员掌握着前往旅游目的地交通工具的控制权。

    因此,在自驾游旅游团队活动中,承担驾驶义务的旅游者,除了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外,还需要承担安全驾驶车辆、把自己和同车旅游者顺利送达旅游目的地、并接回出发地的义务,而这样的义务,在传统的包价旅游服务中,本来全部应当由旅行社来承担。在自驾游活动中,从某种意义上说,旅行社将安全顺利的驾驶责任转嫁给了提供自驾车服务的旅游者,这是自驾游团队和普通旅游团队最大的区别。自驾游驾驶员在接受服务的同时,还必须承担部分服务的义务。自驾游驾驶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旅游活动的体验者,又是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

    2.自驾游驾驶员的特殊身份。按照自驾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在获得旅游者身份的同时,还需要额外承担驾驶自驾车的义务。虽然旅游者承担驾驶员的义务源于自驾游的特殊性,但这和纯粹的旅游大巴驾驶员身份仍然有明显的区别,因为驾驶自驾车的驾驶员,归根结底是旅游者。旅游者参加了自驾游旅游团队,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团款,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接受旅行社提供的除了交通以外的相关服务,诸如接受游览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可以说,除了旅途的安全驾驶义务外,自驾游驾驶员的旅游者身份和应得的服务,和同团的其他旅游者没有两样,而旅游大巴的驾驶员在旅游服务中,除了基本的人权保障外,没有其他的权利,必须接受旅行社的指令,履行及时安全的驾驶义务。

    同时,自驾游驾驶员还是履行辅助人。我们之所以说自驾游驾驶员具有履行辅助人的身份,是因为自驾游驾驶员在接受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外,还必须承担驾驶自驾车的义务。自驾游驾驶员不仅需要按时抵达约定的旅游目的地,还必须确保自驾车的行驶安全,保证自己和乘坐自驾车的其他同车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自驾游驾驶员既是自己旅游服务的履行辅助人,也是其他旅游者的履行辅助人。从这个意义上说,自驾游驾驶员和旅游大巴驾驶员具有同等的责任和义务,并不因为自驾游驾驶员具有旅游者的身份,就降低了自驾游驾驶员对其他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3.自驾游团队中其他旅游者的特殊地位。通常情况下,除了自驾游驾驶员之外,自驾游旅游者大致由两部分人员组成,第一部分是自驾游驾驶员的家人和亲属,第二部分是驾驶员的朋友或者同团旅游者。从包价旅游合同关系看,这些旅游者是纯粹的旅游者,除了旅游者身份和地位外,不再具备其他身份和地位。从法律意义上说,自驾游驾驶员和这些旅游者具有较为特殊的关系,既是同团旅游者,但也有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其履行辅助人特征表现得尤其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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