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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门市部接受其他旅行社委托收客的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6/12/28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887次

一、案例简介    

A旅行社和B旅行社之间约定,开展业务销售相互委托代理的合作。A旅行社推出一条新线路,B旅行社的门市部经理直接将线路在自己微信圈中推广,有几个老客户看到该线路后,就向门市部经理咨询,并达成了参团出游的协议,游客也将旅游团款汇给门市部经理本人的账户。门市部经理告诉游客,旅游合同将由A旅行社提供,请游客在机场签订合同,而事实上在机场并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由于在旅游行程中存在服务质量问题,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旅游主管部门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时,A旅行社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B旅行社认为门市部经理擅自接受委托,应当由他本人承担责任,和旅行社法人无关。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2、《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之间可以开展委托代理业务。关于旅行社之间的相互代理,目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旅行社之间相互委托是企业行为,旅行社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发展需要,来确定是否开展相互委托。另一种观点是旅行社不可以开展业务委托,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实际上,按照法律的基本原理,在民事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只要是没有受到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该民事行为合法,旅行社的经营也不例外,这就是所谓的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不仅没有禁止各类民事主体的民事委托代理行为,反而一直是持鼓励的态度。不论是《公司法》、《合同法》还是《旅游法》,均认可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行为。    

2、旅行社开展委托代理业务的注意事项。虽然委托代理行为合法,但在旅行社的委托代理活动中,仍然必须注意相关的问题。也就是说,委托代理是旅行社的正常业务之一,旅行社可以开展相互委托业务,但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旅行社是否可以开展相互委托代理,而是如何开展委托代理才符合法律的规定。之所以会说,是因为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代理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旅行社是特许经营行业这个特点上。要获得旅行社经营资质,除了需要得到工商部门的许可之外,还必须有旅游主管部门对具体的经营范围的事先许可。   

 因此,旅行社在开展委托代理业务时,必须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只有同资质的旅行社方可开展委托代理业务,比如说具有出境资质的旅行社,可以其他具有出境资质的旅行社代理出境业务;具有境内资质的旅行社,可以委托具有出境资质旅行社代为招徕境内旅游业务;具有出境资质的旅行社,不可以委托仅仅具有境内资质的旅行社代为招徕出境业务。其次,赴台游不可以相互委托。具有赴台资质的旅行社之间不可以相互委托收客,委托不具备赴台资质的旅行社收客更是错上加错。    

3、旅行社组织包价旅游业务必须和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从事的旅游服务业务,大致包括包价旅游业务和代办旅游业务。由于这两大类旅游服务业务具有不同性质,法律赋予了旅行社在这两类业务中不同的法律责任。由于包价旅游业务服务产品为旅行社事先设计,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了一揽子服务,游客对于履行辅助人的确定基本没有决定权,旅行社因此需要为游客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代办旅游业务更多的是按照游客的需求,旅行社提供有限的服务,旅行社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对较小。    

为了更好地明确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按照《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在为游客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时,应当和游客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如果旅行社没有和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就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除非旅行社能够证明,是游客拒绝与旅行社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    

4、B旅行社和游客存在合同关系。B旅行社的门市部经理在微信圈中发布A旅行社的产品,游客看到后和门市部经理达成了出游协议,并向门市部经理的个人账户支付了旅游团款。从表面上看,似乎游客向门市部经理支付旅游团款、门市部经理向游客收取旅游团款,是门市部经理的个人行为,但游客作为善意相对人,之所以向门市部经理个人账户上汇款,绝对不是对于门市部经理个人的信任,而是认定门市部经理为B旅行社的职工,是出于对B旅行社的信赖。假设门市部经理不是B旅行社的职工,游客向他汇款就没有正当的理由。因此,游客向门市部经理个人汇款,应当视同为向B旅行社汇款。虽然游客没有和B旅行社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也没有取得B旅行社的发票,但由于B旅行社已经收取了游客旅游团款,应当认定B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形成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   

 5、B旅行社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B旅行社应当承担双重责任:第一,民事责任。B旅行社应当为游客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行政责任。B旅行社还必须为未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承担行政责任。B旅行社可能会认为,这些责任都不应当由自己来承担,理由是,门市部经理代为收客,是门市部经理的个人行为,同时,委托收客是A旅行社和门市部之间进行,B旅行社并不知情。显然,B旅行社的观点得不到相应的支持,因为造成上述案例中的结果,是B旅行社内部管理不善所致,这不能成为逃脱责任的理由。至于A旅行社直接委托门市部收客的行为是否规范,主要看两个旅行社之间约定的委托方式,但不影响B旅行社的责任承担。因为即使两家旅行社事先约定必须是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也只能说是B旅行社对门市部的管理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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