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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出境团队部分游客无领队服务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7/1/4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989次

一、案例简介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时,由于部分游客对于境外住宿不满意,要求到达目的地后旅行社将他们送到另一个酒店住宿,费用由游客自己承担。到了旅游目的地后,领队陪同这部分游客前往酒店,另一部分游客事先并不知情,这些游客有半天时间没有领队陪同。另一家旅行社组织某公司销售经理出境旅游,由于销售经理分布在东南各省市,旅行社和公司达成协议,公司通知各地销售经理,分别从三个省会城市前往目的地,领队陪同其中一批游客前往,游客抵达目的地后汇合,返程也是如此操作。行程结束后,游客对于旅行社缺失部分领队服务提出异议,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2、《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案例分析    

1、法律明确规定,组织出境旅游团,旅行社必须委派领队。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时,必须安排领队全程陪同。这是法律对于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一项强制性规定,是旅行社在为出境游客服务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样的法定义务不能被旅行社单方抛弃,否则旅行社就是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规定被行政处罚。同时,即使是旅行社和游客事先协商,达成一致,这样的法定义务也不能被旅行社和游客约定所放弃。因为旅行社可以和游客就民事权利进行约定和变更,对于行政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只能执行,不能由合同当事人决定。    

2、领队全程陪同,就意味着领队在行程中,必须始终和团队游客在一起。所谓全程陪同,就是从游客出团时上了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游客下了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这个过程的服务就是旅游的全程服务。这就就说,在旅游全过程中,领队都应当和团队游客在一起,除非发生了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领队和游客的短暂分离。上述案例中,这两家旅行社组团时,都存在服务缺失:第一家旅行社在境外旅游目的地时,部分游客有半天时间没有领队陪同,且游客事先并不知情,第二家旅行社组团时,虽然旅行社和公司达成了协议,公司已经将行程安排事先通知了销售经理,但游客的部分行程没有领队陪同仍然是客观事实。   

 3、法律规定领队必须全程陪同,但也存在一些例外。领队全程陪同游客是基本原则,但也存在一些例外,领队可以不陪同游客,不为游客提供服务,也不属于违规。这些情形主要包括:第一,旅行社事先和游客约定,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领队向游客履行告知义务,遇到游客求助提供救助服务即可,而不必也不可能陪同游客,并为之提供服务。第二,当天行程结束后的自由活动期间,比如游客晚餐后散步、深夜在客房休息期间,也无需领队陪同,即使游客需要领队陪同去休闲场所,这样的陪同也并非领队的本职工作,而是额外服务。第三,游客事先和领队协商,短暂离团期间,或者游客擅自脱团期间,领队当然无需也不可能为游客提供全程陪同的服务。除此之外,只要在旅游行程中,领队都必须全程陪同游客,及时为游客提供相关服务,否则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4、游客是否可以追究旅行社的民事责任。游客的正当权利受损,作为损害方的旅行社,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论该民事责任为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由于法律规定出境旅游必须有领队全程陪同,只要旅游团队中没有领队陪同,或者部分游客没有领队陪同,这些游客的权益就受到了损害,小至出入境时不能快速通关等,尽管这样的损害也许并不大,也难以用金钱来计算,但损害毕竟是存在的;大至由于语言不通,游客被拒绝进入目的地国家和地区。但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时,要结合案例中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第一家旅行社事先知道境外可能要分团,有部分游客会暂时没有领队的陪同,而且这些游客对此并不知情,等到旅游团队分团时,一定是给游客带来不便,旅行社除了赔礼道歉之外,还应当退还相应的领队服务费用。如果有事先的违约金约定,则需要退还违约金。第二家旅行社组织的部分游客遭遇领队没有全程陪同的情形,从民事责任角度上说,旅行社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不为全体销售经理出入境时安排领队,是销售经理所在公司和旅行社协商一致的结果,可以视同为游客对获得领队全程陪同权利的放弃,因而无法追究责任。    

5、旅行社是否组要被追究行政责任。由于行政责任是旅游主管部门对于违规旅行社行政监管的具体方式,这是法律赋予旅游主管部门的法定义务,旅游主管部门必须认真、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因此,旅游主管部门对于上述两家旅行社都应当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否则就容易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只要旅游投诉处理完毕,或者游客不追究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很多时候旅游主管部门的确存在睁一眼闭一眼的情况,在旅行社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上较为温和。另外一种情形是,少数游客就是利用旅行社害怕被行政处罚的心理,向旅行社索要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旅行社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违心答应游客的要求。即使答应了游客的要求,依然不能免除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启动行政监管程序。如果游客获得旅行社的赔偿后,还是坚持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对旅行社进行处罚,从法律层面说一点也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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