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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可以对旅行社民事责任追究作出选择
发布日期:2017/1/9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890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A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A旅行社对地接社等信息没有事先约定。B旅行社为出境旅游的实际操作者,委派了领队。在境外旅游期间,一对老年夫妻的客房空调有故障,要求领队帮助维修和换房,折腾到半夜,影响了游客的休息,游客对此表达了不满。第二天又由于别的服务问题,老年游客和领队发生肢体冲突,游客有照片证明,他的衣服被撕破,手臂上留有淤青。游客返程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出示了照片,要求追究B旅行社领队的打人责任。在旅游主管部门的调解中,A旅行社声称游客只要B旅行社给说法,不追究他们旅行社打人的责任,意味着游客放弃了对A旅行社的责任追究,旅游主管部门就没有必要追究A旅行社的责任。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三、案例分析

    1、A旅行社和B旅行社之间的关系。简单地说,两家旅行社之间存在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在实务中,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大概有两种方式,第一,是A旅行社独立收客。A旅行社为组团社,由于自己无法独立组团,将游客交给B旅行社实际操作。A旅行社为被代理人,B旅行社为代理人。第二,A旅行社接受B旅行社的委托,向游客代为销售B旅行社的产品。B旅行社为被代理人,A旅行社为代理人。 在此情况下,如果A旅行社使用的B旅行社的发票、合同、团款也明确为代收,B旅行社即为组团社;如果A旅行社使用的是自己的发票、合同,即使明确团款为代收,A旅行社为组团社。同时,旅行社之间的互为委托代理,必须是具备同等资质,否则就涉嫌违法。

     2、A旅行社和B旅行社在旅游服务中的地位。两家旅行社在旅游服务中,取得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A旅行社和B旅行社以不同的方式,为老年游客提供了服务。由于老年游客和AB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一致,和游客有合同关系的旅行社,在旅游服务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实际服务提供的旅行社则占据次要和辅助的地位。不论是何种代理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在服务纠纷的处理中,两家旅行社承担的责任也存在差异。

    A旅行社和老年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收取了旅游团款,就和老年游客确定了旅游合同关系,A旅行社为组团社。但在实际的服务过程中,A旅行社仅仅起到了组织者的作用,在行程中实际为游客提供实际服务的,是B旅行社及其他履行辅助人。虽然B旅行社起到了组团社的作用,但B旅行社和游客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旅游行程中所产生法律后果,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

    3、游客可以对侵权责任的追究作出选择。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的追究和处理中,更多的是考虑过错原则,也就是说谁侵权,应当由侵权人自己来担责。但在旅游立法中,考虑到旅游服务的跨地域性,尤其是出境旅游,侵权损害发生后,游客维权具有相当的难以操作性,简单地要求受害人直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法理上没有任何问题和障碍,但在实务中无法切实保障游客的权益。因此,在《旅游法》的立法过程中,既考虑到《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又突破了《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即旅游侵权纠纷发生后,游客既可以直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概括承受侵权责任,游客可以根据自己维权的实际需要,作出追究侵权人责任还是组团社责任的决定。

    4、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向游客做出有关解释说明。按照民事纠纷处理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在旅游投诉处理中,旅游主管部门只需要处理游客提出的赔偿请求,对于游客没有提出的赔偿请求,旅游主管部门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提醒或者告知游客:还有什么民事权利可以维护,还有什么赔偿可以提出。但考虑到老年游客的特点,旅游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可以根据需要,对游客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防止游客在投诉结束后再次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具体地说,在上案例中,游客绝口不提客房空调的问题,仅仅提出要求B旅行社承担领队打人的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向游客解释,该纠纷中存在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相对应的民事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和途径。如果游客明确表示不追究违约责任,就等同于放弃了违约责任的追究;同时,如果游客明确要追究B旅行社的打人责任,赔偿要求与A旅行社无关,那么,案例中A旅行社的观点成立,但A旅行社必须承担合同内容缺项的行政责任。。

    5、旅行社是否应当为领队的打人行为负责。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从旅行社角度说,一定认为打人是领队自己的个人行为,没有得到旅行社的授权,因此,旅行社无需担责。游客一定认为,领队是旅行社委派的,旅行社难脱干系。笔者比较倾向于,领队打人造成的民事责任应当由B旅行社来承担,主要理由是,之所以会造成游客和领队发生肢体冲突,和客房空调不达标、以及领队服务不规范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旅行社应当为领队的服务及关联性问题承担责任。当然,如果领队的行为违法了行政法甚至是刑法规定,通常应当由领队自己来承担,而不能简单地要求旅行社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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