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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向两家旅行社同时索要赔偿是否合理
发布日期:2017/1/20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945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到当地A出境社报名参加越南芽庄自由行,A旅行社告诉游客,A旅行社接受B旅行社的委托代为收客,最后合同要和B旅行社签订。游客同意后,和B旅行社签订了书面的旅游合同。出发前B旅行社告诉游客,由于B旅行社订不到机票,通知游客旅游行程必须取消,旅行社单方解除了旅游合同,退还了游客的全额旅游团款,并按照约定承担了违约金。游客接受了B旅行社的处理方案,又要求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误工费、在芽庄已经提前支付的交通费用等共计1500元。旅行社的困惑是,既然游客接受了B旅行社的赔偿,怎么可以要求A旅行社再次赔偿呢?游客这样的索赔行为是否合理。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

    1、B旅行社和A旅行社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非但不违法,而是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只不过由于旅行社业务许可的特殊性,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代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已。从案例描述的情况看,B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和A旅行社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由B旅行社授权,A旅行社按照B旅行社的要求,代为销售B旅行社的产品,帮助B旅行社组织游客。在A旅行社代为收客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将A旅行社在组团业务中的角色、和B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向游客说明,并征得游客的同意,由游客做出是否参团选择。

    2、作为组团社的B旅行社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游客在报名时,就知道AB旅行社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B旅行社为组团社,A旅行社为代理社。既然B旅行社为组团社,B旅行社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仅要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还要为本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承担违约和侵权的责任。B旅行社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后,以预订不到机票为由,单方要求和游客解除旅游合同,B旅行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无疑。按照法律规定,在违约纠纷发生后,和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全权负责,承担因为违约给游客造成的所有损失。

    3、补偿性原则为民事纠纷赔偿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纠纷的赔偿中,补偿性原则为基本原则,惩罚性原则为例外。补偿性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在旅行社有违约或者侵权的前提下,游客损失多少,旅行社赔偿多少,游客的损失以直接损失为计算单位。具体地说,旅行社违约后,不赔偿游客的损失,或者赔偿损失少于游客的实际损失,不符合补偿性原则要求;如果旅行社没有违约,游客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或者旅行社违约后,游客要求的损失赔偿高于实际损失,也不符合补偿性原则的规定。总之,补偿性原则要求,如果旅行社违约,给予游客的损失赔偿,和游客的直接损失基本相当,既不能让违约的旅行社逃避责任,也不能游客因此而获利、赚钱。

    4、民事赔偿适用惩罚性原则的条件。补偿性为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之下,经营者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原则,也就是说,游客可以获得的赔偿,高于甚至是远远高于实际损失。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一方面固然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为了惩戒违法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让其在承担行政处罚的同时,承受高额的经营损失。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意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只要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食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就必须向消费者承担十倍于食品价格的赔偿,即所谓的退一赔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只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被确定构成欺诈,经营者就必须支付消费价格三倍的赔偿,即人们通常所谓的退一赔三。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必须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样,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得要求定金返还。

    5、游客要求AB旅行社同时赔偿要求不合理。B旅行社违约后,退还了游客全额旅游团款,按照约定支付了违约金,这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性原则。在此基础上,游客又向A旅行社提出了所谓的“承担违约责任、误工费、在芽庄已经支付的交通费用等15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游客能够举证新的损失,也是应当由B旅行社来承担损失,游客主张的损失赔偿,和A旅行社没有任何关系。

首先,违约者为B旅行社,且违约责任已经由B旅行社全部承担,A旅行社不存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不能因为A旅行社为代理社,就要求其承担本已经承担了的责任。其次,在违约责任承担中,没有误工费一说,只有在侵权责任中,才有误工费的概念,游客要求为原则热那种承担误工费于法无据。再次,在芽庄游客自己预先支付交通费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范畴,即使损失真实存在,也不能由旅行社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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