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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春节期间马来西亚沉船事件引发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7/2/13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883次

一、案例简介

春节期间,28名中国游客在马来西亚在参加旅游时发生沉船事件,导致部分中国游客伤亡。经有关部门的初步核实,涉事游客均为所谓的“自由行”散客。在28名游客中,2名游客出发前在某旅行网购买的沙巴一日游产品,另外21名游客是抵达旅游目的地后,在网上购买国内旅行社或在线企业代理的沙巴一日游产品。以上游客“沙巴环滩岛一日游”产品,均由马来西亚沙巴当地旅行社提供。另外5名中国游客,则是直接和巴和当地船家联系,确立了沙巴一日游的合同关系。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案例分析

1、游客和旅游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梳理。概括地说,28名游客和旅游企业之间大致存在三种合同关系:第一,2名游客在国内就向某旅游网站购买马来西亚沙巴一日游产品,2名游客和这个旅游网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第二,21名游客在马来西亚落地后,向国内旅行社网站或者在线旅游网站购买的沙巴一日游产品,就和旅行社及在线旅游网站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第三,5名游客在旅游目的地,向沙巴当地船家购买了一日游产品,就和当地船家建立了直接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这5名游客和国内的旅游企业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2、自由行旅游活动性质分析。所谓的自由行,起源于旅行社为游客提供的机票加酒店服务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由行的服务对象远远超出了游客的范畴,为商务人士提供机票加酒店的服务也比比皆是。不论服务对象为谁,自由行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旅游企业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一种模式,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并不十分明确。

从自由行的旅游服务功能看,目前绝大多数所谓的自由行,仍然属于包价旅游合同性质,因为这些所谓的自由行旅游产品,基本上是满足了由旅行社事先设计、两项以上服务、以总价的形式向旅行社支付的三大要件,恰好与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吻合。除非提供自由行服务的旅游企业能够证明,自由行服务项目并非旅行社事先设计,而是由游客自己设计,旅行社只是接受了游客的委托。具体地说,旅行社能够证明沙巴一日游为游客自己设计,并委托旅行社提供服务。从有关部门核实的情况看,沙巴一日游产品的设计者和提供者为沙巴当地的旅行社,游客并没有参与产品的设计。

3、销售自由行产品如何签订合同。在自由行服务中,旅行社及有关旅游企业和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五花八门,有的使用包价旅游合同文本,有的使用代办旅游合同文本,有的干脆不签订旅游合同,仅仅给游客提供一张行程单。总之,由于旅行社及有关旅游企业并没有清楚地明白,自由行产品的性质,在旅游合同文本的选择上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既然在案例中已经能够明确,沙巴一日游为旅行社提供的产品,这样的一日游产品显然属于包价旅游服务性质,旅游企业和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就是包价旅游合同,而不是代办合同。这样的包价旅游合同,仅仅是因为服务项目较之常规包价旅游合同少一些,但并不因此改变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4、一般的旅游企业是否可以提供自由行服务。在旅游服务业十分活跃的今天,旅游活动无边界,旅游服务也同样无边界。按照法律规定,旅游服务大致可以分为包价旅游服务和代办旅游服务两大类,包价旅游服务是旅行社的专属服务,只有具备旅行社业务资质的企业,才可以从事包价旅游服务业务,不具备旅行社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包括一些提供在线服务的旅游网站,即使企业名称含有旅游这两个字,还是不可以从事包价旅游服务业务,这是旅行社和一般旅游企业的重要区别所在。由于当前绝大多数自由行服务为包价服务性质,绝大多数的旅游企业不可以为游客提供自由行服务。

至于其他代订住宿、交通等服务,并不存在是否为旅行社专属业务的问题,只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比如代订服务公司等,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为游客提供代订服务。在现实中,这些代订企业出于利益的驱动,往往会在某项服务的基础上,再组合相关的服务,比如买机票送客房、送一日游等,就涉嫌从事包价旅游业务。至于这些代订公司直接从事传统的包价旅游业务,其违法性自不待言。当然,旅行社天然具备代订服务的资质,是否从事代订服务,则由旅行社自己决定。

5、对于自由行服务提供主体的监管。对于经营自由行服务主体的监管,包括民事监管和行政监管。民事监管,就是对于自由行服务出现服务纠纷时的监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旅行社提供的自由行服务本身出现状况,比如客房不达标等,游客在旅游目的地发生的服务质量的问题,和旅行社的服务没有因果关系,旅行社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监管,就是旅游主管部门对于经营自由行主体资质的监管。在上述案例中,在线旅游网站本身并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许可,不可以提供具有包价旅游合同性质的自由行。如果非旅行社从事包价旅游服务业务,旅游主管部门就应当根据按照法律规定,对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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