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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的服务价格高于广告价格应当如何出来
发布日期:2017/2/20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789次

     一、案例简介

    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发布某旅游线路广告,价格为成年人每人2199元。当游客兴冲冲地到门市报名,旅行社告诉游客,该线路实际价格为2699元,2199元的旅游线路仅为前十名报名参团的游客提供,旅行社已经在早上出售完毕。所以,如果游客需要参加该线路,就必须支付2699元,否则只能选择别的线路了。游客不满意旅行社的答复,要求旅行社提供已经报名的前十名游客的信息,旅行社以商业秘密、保护其他游客隐私为由,拒绝了游客的要求。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认为旅行社旅游广告欺诈,旅行社应当按照欺诈来赔偿损失,旅游主管部门还应当对旅行社进行行政处罚。

    二、法律规定

    1、《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是否可以自行决定服务价格。旅行社服务价格既不属于政府定价,也不属于政府指导价,而是属于市场调节价,旅行社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自己的经营状况来决定服务价格。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旅行社的价格不低于成本价价、不涉嫌价格垄断,旅行社就可以决定服务价格的高低,有时是在旅游旺季和旅游淡季时,同一线路的价格相差甚为悬殊。旅行社在对外发布旅游价格时,最为基本的要求,就是明码标价,将旅行社服务的住宿、交通、餐饮、游览等服务的品质、等级、价格明确告知游客,由游客做出选择参加旅游与否、何时参加旅游、参加哪条旅游线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最后确定旅游线路、出游时间、吃住行等服务品质、服务价格等。

    2、旅游广告性质分析。按照法律规定,根据旅游广告内容详尽或者简略等不同情况,旅游广告可以分别定性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如果旅游广告内容详尽完整,这样的广告可以确定为要约,旅行社应当受到要约内容的约束,旅行社必须完全遵守旅游广告的内容,为游客提供服务。如果旅游广告内容内容非常简单,这样的旅游广告可以认定为要约邀请,从道德层面上说,旅行社必须受到广告的约束,但从法律层面上说,旅行社可以不受要约邀请内容的约束。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发布旅游广告如果为要约,旅行社向游客出售的线路必须是2199元。如果旅行社的旅游广告被认定为要约邀请,旅行社可以不执行自己的广告内容,以2699元销售旅游线路也没有打错。

    给出这样的结论,旅行社似乎会很高兴,因为旅游广告可以简略地发布,且不负责任。事实上并非如此,旅行社的行为可以不受民事法律的约束,但却会受到行政法的制裁。假如旅行社以旅游广告为要约邀请为由,拒绝履行旅游广告赋予自己的义务,单纯从《合同法》来说,旅行社的做法无可指责,但旅行社同时又掉入另一个陷阱,即旅行社发布的旅游广告就涉嫌欺诈或者虚假,不论是旅游主管部门还是工商行政部门,都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对旅行社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旅行社的结果仍然是得不偿失。

    3、旅行社不可以在旅游广告之外再提高价格。通常情况下,旅行社发布旅游广告后,就必须按照广告的内容,包括服务价格,为游客提供相关服务,向游客收取旅游费用,这是《价格法》对旅行社价格行为的明确规定,也是旅行社诚信经营的需要和具体表现。旅行社可以在广告价格基础上,给游客提供减少价格等优惠,但不可以提高服务价格。试想,如果旅行社在广告中所说的内容,和实际提供的服务大相径庭,这样的旅行社除了应当受到行政部门的监管外,应当被市场经济所抛弃。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旅行社可以对特定的游客临时提高服务价格,比如一个需要乘坐轮椅的游客无人陪伴来参团,旅行社需要专门为他提供额外的服务,也许还需要为这位游客单独配备一名服务生,旅行社需要额外的成本支出,这些额外的成本当然应当由游客自己来承担,而不能仅仅因为参加了旅行社的组团,就要求旅行社来承担。

    4、旅行社认为2199元的价格是给前十名游客的说法是否合适。我们并不能简单地说,旅行社是否可以为前十名报名游客设定优惠是否合适,而是首先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按照明码标价原理,旅行社可以决定旅游线路的价格,因此,笼统地说,旅行社自然可以决定,是否给予不特定游客优惠与否。第二,旅行社给予不特定游客以优惠,本质是放弃向部分游客全额收费的权利,旅行社放弃部分收费权利的行为也不应当受到指责。第三,旅行社要设立优惠条件,必须事先在广告中明确,因为此事有关其他游客的利益。给游客优惠本是好事,应当让游客获得知情权,而不是成为旅行社内部掌握的规定。

    因此,如果在旅游广告中没有明确告知广大游客,只对前十名报名参团游客给予优惠价2199元,即使旅行社内部真的有所前十名游客给予优惠的政策,旅行社也出示了前十名报名参团游客的信息,对于前十名之外的其他游客也没有约束力,仍然必须对所有来报名参团的游客一视同仁,收费一律不得高于2199元,否则就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5、旅行社应当如何向游客作出赔偿。首先,游客提出要求旅行社按照欺诈行为作出赔偿,这样的观点不应当得到支持。旅行社发布的旅游广告信息虚假固然无疑,旅行社应当受到有关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即使旅行社发布的广告涉嫌欺诈,旅行社受到的也是行政处罚,游客要获得较高的民事赔偿方面就比较难,因为哪怕认定旅游广告为欺诈,但仅有旅行社一方的欺诈行为,还不够完整构成民法中所规定的欺诈要件。如果本案例要按照欺诈给予游客赔偿,就必须游客已经交纳了旅游团款,有实际实施了被欺诈的行为,在此类案例中难以确定游客有被欺诈的行为,因为游客在报名前就被旅行社告知,只有2699元的线路,且游客并没有参团。其次,游客可以获得的赔偿,是为了参加本次旅游,前往门市报名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比如游客支付了打车费等,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支付往返的打车费损失。除此之外,游客其他损失也很难举证,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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