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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的宠物伤人景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7/3/6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832次

一、案例简介

   春节期间,市民全家携带一只大白狗到附近景区游玩,到了景区门口,工作人员拒绝宠物进入景区,游客和景区交涉,最后在游客签订了承担宠物造成他人伤害全部后果的书面协议后,游客全家携带宠物进入了景区。在游玩过程中,大白狗突然挣脱拴狗绳,冲向路旁的一位游客,游客受惊后摔倒,被紧急送医医疗。经过医院检查,游客并无大碍,宠物主人支付了医疗费,但双方在补偿数额上未能达成一致。摔倒的游客返程后,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景区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

    二、法律规定

   1、《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三、案例分析

    1、宠物是否可以进入景区等公共场所。随着饲养宠物家庭数量的不断增加,宠物是否可以进入景区等公共场所的话题经常被提起。从我国现有国家层面的法律看,并没有明确的强制性的禁止宠物进入公共场所的规定,似乎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不违法。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宠物尤其是大型的具有攻击性宠物,可以随意进入公共场所,扰乱甚至损害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一个公认的公序良俗概念,其含义是任何自然人的行为,都必须以不损害或者影响他人权利为前提,以保障社会生活安全有序,符合社会公德。对照此概念,宠物进入景区等公共场所,显然会影响到其他游客的游览活动,甚至造成其他游客的人身伤害。因此,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景区仍然有禁止宠物进入景区的权力。

    2、景区对于宠物的管理义务。景区除了为游客提供游览义务外,还必须保障全体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面对游客携带宠物,尤其是宠物的体型较大,景区有充分的理由,拒绝宠物进入景区:景区有保障其他游客人身财产全的义务,宠物进入景区,增加了景区游客安全的不确定性。在上述案例中,尽管景区和宠物主人签订由宠物主人承担全责的协议,这样的协议最终固然可以减轻甚至是免除景区的责任,但与景区保障全体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是两个互不干扰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签订了宠物主人承担全责的协议,景区就免除了安全保障义务。

    在实务操作中,游客希望携带宠物进入景区,景区大致有两种处理办法:第一,简单地拒绝这些游客进入景区,这样的做法没错,但容易引起宠物主人的不满,进而导致发生纠纷。第二,景区提供暂时饲养宠物的场所,宠物由景区代为管理。这样的操作可行,但景区必须具备暂管宠物的空间,当然这样的管理模式还存在纠纷的隐患,比如宠物离开景区后患病,原因在景区的管理不当还是宠物主人的管理不善,实在难以明确。
    3、景区和宠物主人签订承担全部责任协议的效力分析。宠物主人为了能够携带宠物进入景区,和景区签订了承担全责的协议,是景区和游客双方真的实意思表示,这样的协议合法有效,对于景区和宠物主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双方有协议在先,但这样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其他游客),因为第三人不是该合同的主体,协议的具体内容也不为第三人所知,因而对第三人也不具备约束力。当宠物伤人事件发生后,景区不能以和宠物主人有协议,拒绝对第三人遭受宠物伤害承担责任。景区是否需要对宠物伤人事件承担责任,归根到底要看景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不能以是否和宠物主人签有免责协议。

    4、宠物主人对于游客的伤害承担责任。宠物主人一旦携带宠物进入了景区,宠物主人就必须履行对宠物的监管义务,防止发生宠物伤人事件,比如宠物主人不能放任宠物自由奔跑,宠物的活动空间应当完全被主人控制。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大白狗被系了拴狗绳,但宠物主人疏于管理,导致大白狗冲向其他游客,并导致其受惊倒地,宠物主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幸的是该损害没有产生很严重的后果,宠物主人也承担了所有检查和医疗费用。应当说,尽管宠物主人对于摔倒游客损害的发生负有责任,但事后的救济还是比较到位的,基本弥补了摔倒游客的损失。

    5、景区可以给予摔倒游客适当的经济补偿。游客返程后,向景区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但没有提出具体的赔偿要求。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是:第一,从民事赔偿角度说,景区虽然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对于游客摔倒也存在一定的责任,但宠物主人的事后救济,已经能够基本解决了继续向游客赔偿的问题。因为根据民事赔偿补偿性原则的规定,只要摔倒游客可计算的实际损失得到了赔偿,就不可以再向他人要求赔偿,否则就涉嫌不当得利。第二,法律规定的补偿性原则,主要针对可计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具体到上述案例的情况,给予摔倒游客适当补偿也在情理之中。因此,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向摔倒游客了解,其赔偿也好,补偿也好,具体的诉求。如果摔倒游客的诉求在合理范围之内,可以请景区酌情予以补偿;如果景区和摔倒游客的诉求相差甚远,也只能作调解破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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