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游客!请您登陆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质监公告  
 热点资讯排行
免费旅游信息发… (7-19)
中国旅游联盟2… (9-20)
热烈祝贺中国旅… (6-19)
中国旅游联盟网… (7-19)
中国旅游诚信宣言 (7-21)
烟台市导游服务… (12-28)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第五届全国旅游… (12-26)
第十七届全国旅… (10-31)
更多>>
 
  关键字:
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组团旅行社转让游客给其他旅行社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7/3/22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716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南美四国游,旅游合同约定了行程中的服务项目,旅行社和游客书面约定可以将游客转让给相关合作的旅行社,并特别约定本旅游团人数为15人,抵达目的地巴西后,游客发现另外一个旅游团14人加入本旅游团,巴西行程结束后,15个人继续另外三国行程。由于旅游行程中的交通延误等问题,导致减少景点、甚至是增加购物等情况,服务质量明显下降。行程结束后,游客以旅行社在巴西擅自转团为由,要求旅行社按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赔偿标准,承担全额团款25%的违约金,旅行社不愿意承担,就投诉到旅游主管部门,请求旅游主管部门给出说法。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2、《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三、案例分析    

1、旅游合同转让在旅行社服务中是常态。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旅行社组织团队后,有义务亲力亲为地为游客提供服务,这对于部分旅行社来说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对于绝大多数旅行社而言,尤其是在当今散客化趋势明显的背景下,组团社组织游客后,由于游客人数无法达到成团要求,将团队游客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来组织和服务,应当是旅行社服务的方向之一。因此,《旅游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旅行社的转让行为予以肯定和规范。   

 2、旅行社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存在辩论空间。就目前旅行社转让游客的情况看,旅行社基本都会在旅游合同中明确一条,供游客做出选择:即在旅行社组团人数不足的情况下,游客是否同意转让。当游客选择同意转让时,绝大多数旅行社都没有将受让的旅行社名称向游客做出具体的说明,仅仅表述为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或者转让给合作旅行社等。旅行社做这样的约定有探讨的余地,应当由法律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从旅行社角度来说,因为法律仅仅规定,组织的游客人数不足,只要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旅行社就可以转让游客,但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注明受让的旅行社名称。旅行社和游客如此约定转让,似乎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从游客角度来说,到某旅行社报名参团,是基于对该旅行社的信赖,报名参团本身就包含对旅行社的信赖利益在其中。既然如此,旅行社将自己转让出去,至少得让自己知道,将来提供服务的旅行社是哪一家。所以,游客就会认为,旅行社的转让行为存在重大瑕疵,没有注明受转让旅行社名称的转让为非实质意义上的转让。    

3、对于旅游行程中团队人数增多现象的评价。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单中承诺,团队人数15人,这是旅行社和游客的约定,而在巴西段行程中,团队游客人数实际为29人。这样的服务行为,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如果事先有明确的约定团队人数,旅游团队人数比约定的人数多,在行程中团队增加了游客人员,旅行社的行为当然属于违约行为。客观地说,在散客拼团为常态的今天,经常会出现在目的地团队游客人数增加的情况,旅行社需要事先向全体游客做出说明。第二,如果在旅游合同中没有特别强调全团人数,在旅游目的地被增加游客人数,一般属于较为轻微的服务瑕疵,就事论事,谈不上服务质量降低和赔偿的问题,只不过是有些游客会觉得特别突兀,心里感觉不舒服而已。    

4、在处理团队游客人数增多纠纷中把握的基本原则。在旅游纠纷的实际处理中,很少有游客单纯就行程中游客人数增多一事要求索赔,人数增多仅仅是表象,背后可能有更为复杂的理由和原因,比如其他服务品质的实际降低。而在游客看来,从合同转让不规范角度入手索赔,既简单又实惠,不费神又能得到高额赔偿,何乐而不为。面对这样的索赔,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第一,定性问题。旅游服务人数超出了原有约定,应当定性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但不能因此而认定旅行社的转让行为出现了差错,甚至是旅行社违反了游客转让的相关规定。犹如旅行社承诺住宿五星级酒店,实际提供的三星级酒店具有同等性质。既然是违约行为,旅行社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责任承担问题。虽然游客的境外服务为地接社提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国内的组团旅行社应当为境外地接社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5、组团社如何承担团队人数增加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大致可以通过三个途径加以解决:第一,看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是否有违约金的违约。对于一些较为重要的服务项目,旅游合同一般会予以事先约定,对于案例中的情形,通常不会事先约定。第二,旅行社应当为游客能够举证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由于团队人数增加,另外一些游客住宿在距离很远的酒店,旅行社每天为接送其他游客就浪费了两个小时,虽然时间浪费是否可以计算为财富、如何计算为财富存在争议,但浪费时间给游客造成损失确凿无疑,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第三,看相关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旅游法》、《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了一些旅行社的赔偿标准,如果能够适用,就按照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假如说恰好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被上述三种情形所明确规定,就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赔偿标准,而不是选择所有的标准相加,然后赔偿给游客。

关闭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取自互联网。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版权所有©中国旅游联盟网, Copyright 2006-2008 
电话:4000161890 传真:4007085198转6813888(全国免长途) 联系管理员:web@cnta.net
地址:烟台市芝罘岛东路35号 QQ:156994168 MSN:dfcy@hotmail.com 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2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