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境旅游服务中存在的风险。和境内旅游相同的是,出境旅游对于交通、住宿等服务要素的依存度很高,相比之下,出境旅游比境内旅游隐含更大的风险,最为突出的是签证或者签注的获取。能够获得签证或者签注,就意味着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允许游客进入,否则一切免谈。
签证或者签注办理的风险还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签证或者签注政策不同,而且签证或者签注的政策经常在变,即使按照使领馆的要求,提供了全部的资料,谁也无法拍胸腹保证,一定能够获得签证或者签注。从这个意义上说,签证或者签注的获得与否,对于旅行社而言具有不可控性,不是靠旅行社的主观努力就能解决的问题;而对于游客而言,最终是否能够如愿参加出境旅游,则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2、签证或者签注发放行为的性质。签证或者签注是出境游旅游目的地给予游客入境旅游的许可,是否发放签证或者签注,是属于使领馆的职权所在,而使领馆实施这些职权,来源于各自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的授权。显然,签证或者签注的发放,为使领馆行使政府公权力的行为。使领馆的行为方式,是否应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在我国的法律中尚无明确的定论。有人认为使领馆拒绝发放签证或者签注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有人把它划入不可归责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客观事件,笔者倾向于将其归入不可抗力为妥。
但有一点必须明确,不论是不可抗力,还是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客观事件,按照《旅游法》 的规定,只要旅行社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产生的拒签后果应当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来承担,比如说旅行社损失了合理的经营利润,游客承担旅行社已经能够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总之,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表述,就是遇上拒签,旅行社和游客自认倒霉,分别承担相关的损失和费用。
3、出境游旅行社操作模式固有的风险。游客将全额旅游团款或者部分旅游团款交付给旅行社,表明旅行社和游客双方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一旦合同关系建立,旅行社和游客就必须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按照旅行社服务的一般流程,旅行社收取旅游团款后,就开始了旅游服务的操作,其中包括办理旅游签证或者签注。从理论上说,旅行社应当在游客获得签证或者签注后,才开始操作最为稳妥,但在现实中,目前旅行社在出境旅游服务中,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资金流转,最大限度获得利益,几乎所有的旅行社都是和游客确定合同关系之后,立即着手进入操作流程,办理签证或者签注也在同时办理中。结果是,很多时候机票、客房已经预订,但签证或者签注尚在申请中。这样的操作模式,一定存在拒签后实际损失已经产生的情况,这也是目前旅行社操作模式本身存在的不足。为了减少或者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旅行社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
4、旅行社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上文已经提及,旅行社在游客获得签证或者签注之前,已经为游客购买了机票、预订了客房等,而签证或者签注的获得又具有不确定性,机票、客房已经预订,但最终被拒签的情形并不少见,游客机票、客房作废的概率一定存在。在出境旅游服务中,机票款占据了服务费用中比例很大,和游客的利益有重大关系,如果游客被拒签,旅行社会以《旅游法》上述规定为由,要求游客承担机票损失,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纠纷由此产生。如果旅行社提前采取了相关措施,履行了相关义务,确保机票损失的产生被认定为必要和合理,就可以减少因为拒签损失承担纠纷的产生,即使产生了纠纷,处理起来也较为简单。
第一,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即游客来报名参团,旅行社就应当将旅行社服务的风向游客逐一告知,包括拒签等客观情况,让游客有心理准备。第二,尤其重要的是,在为游客购买机票、预订客房等涉及到需要支付旅游团款的情况时,旅行社应当事先告知游客,购买和预订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旅行社还必须与游客达成书面协议,是否同意旅行社提前购买和预订相关服务,游客是否愿意承担不利后果等。如果遇到游客拒绝签署协议,旅行社就必须做出选择:要么和游客解除旅游合同,要么是赌一把,祈祷不会被拒签,即使拒签了,损失由旅行社自己来承担。当然,在整个过程中,游客也要履行注意事项,确保个人信息的真实可靠。
5、拒签后机票损失的责任承担。对于游客被拒签后经济损失承担纠纷的处理,大致掌握几个基本原则:第一,如果是游客自己的原因造成拒签,比如个人资料作假等,拒签所有经济损失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但旅行社仍然需要承担损失已经发生且合理的举证责任。第二,如果是旅行社的操作失误,造成拒签,旅行社承担所有损失,向游客退还全额旅游团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旅行社没有征得游客同意,在签证或者签注办妥前购买了机票,拒签后机票等损失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第四,如果旅行社已经事先告知,并且征得了游客同意后购买机票,并认可被拒签后经济损失的承担,一旦游客被拒签,当然应当由游客承担损失,但旅行社也需要承担实际损失存在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