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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恢月说法】旅行社未履行提示义务引发人为扩大损失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7/5/5 来源:原创 点击次数:672次
黄恢月: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委,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现就职于浙江省旅游局


1
案例简介

两对母女(女儿均为未成年人)相约和旅行社签到了委托服务合同,要求旅行社提供代办签证、交通票、代订酒店、抵离接机服务,总计服务费用4万余元。游客抵达机场发现,其中一人护照剩余有效期不足半年,无法出境,四人均未出境,后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查明,双方书面约定,护照由游客自行办理,必须确保护照有效期至少在半年以上,但合同并未明确表明,游客出行时应确保护照有效期在半年以上,旅行社也缺乏证据证明已进行了充分具体明确的提示。法院认为,旅行社应对游客未能出行承担主要责任,游客四人对护照有效期问题亦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特别是其中的一对母女行程并不绝对受到影响出行,游客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判令旅行社退还四位游客2.4万元。

 

2
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
案例分析

1、代办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应当履行的义务。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服务时最为主要的合同形式,由于旅行社在两种合同类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承担的合同义务和责任承担大不相同。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不仅仅需要为自身的服务负责,还需要为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相比之下,旅行社在代办旅游合同中,承担的责任较轻,主要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按照《旅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断旅行社在代办旅游合同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的依据是旅行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了约定的服务。

2、旅行社应当履行详尽的告知义务。不论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还是在代办旅游合同中,就合同中有关事项履行详尽的告知义务,都是旅行社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只不过在不同的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履行的告知义务有所不同而已。

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应当非常明确履行的告知义务,主要围绕着代办的四项服务展开:旅行社应当详细告知签证需要的个人信息、往返航班的日期和时间、酒店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方式、抵离接机服务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虽然旅行社已经书面告知护照使用的有效期,虽然护照由游客自己申请办理,但由于护照和签证办理关系密切,和游客的个人利益有重大关切,正如法院所认定的那样,旅行社并没有明确告知游客出行时应确保护照有效期半年以上,因为护照提交的时间和出游时间存在时间差。旅行社没有明确告知,对于游客最后未能成行存在过错。

3、两对母女和旅行社之间的关系。两对母女和旅行社签到了代办旅游合同,不论是签订了一份合同,还是两份合同,有一点是明确的,即两对母女分别和旅行社建立了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两对母女均为各自独立的合同主体,未成年游客则分别由其监护人代理。

两对母女不论是朋友还是同事,虽然相约一同参加同一家旅行社提供服务的旅游活动,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两者之间不存在依存关系,均应各自履行合同义务、实现旅游权利,互不干扰,互不替代。除非两对母女出团前就和旅行社已经约定,要旅行社确保她们同进退,相当于她们在参加代办旅游服务时,已经事先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将两对母女的旅游行为捆绑在一起,则另当别论,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4、两对母女均取消行程是否合适。旅行社没有履行明确且详尽的告知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点不会有异议。关键的问题是,游客是否就此可以不履行协助义务,减少损失的发生,回答是否定的。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即使旅行社违约在先,游客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尽力协助,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如果游客不履行协助义务,人为扩大的损失只能由游客自己承担。

具体而言,当一对母女中的一位护照有效期有问题,无法出境,母女俩都应当取消行程,因为母亲需要履行监护义务,母女分开不合适。上文已经谈到,另外一对母女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且护照没有任何问题,应当继续行程,而不是以与另外一对母女为好朋友的理由,拒绝出境。上述案例中的结果,其中一对母女就是人为扩大损失,应当由她们自己承担损失,和旅行社的服务无关。

5、旅行社应当如何承担责任。虽然案件已经判决,而且双方都没有上诉,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但在笔者看来,法院的判决尚有商榷的余地。首先,旅行社应当对护照有效期存在问题的母女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大致不存在争议。只要母女中的一位不能出游, 另外一位应当留下陪伴,单独分开成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对于另外一对母女也拒绝继续行程,应当由这对母女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由旅行社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可以扣除已经发生且合理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这对母女即可。当然。旅行社在扣除损失时,应当提供有说服力的损失证据,而不是简单地列出清单,罗列旅行社的损失。如果旅行社不能提供有说服力的损失证据,游客倒是可以拒绝承担旅行社所谓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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