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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恢月说法】游客参加出境游在旅游景点走失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7/5/8 来源:原创 点击次数:683次
黄恢月: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委,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现就职于浙江省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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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据报道,游客夫妇二人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欧洲旅游,在抵达景点时,领队告知游客集合时间和地点,特别提醒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手机和行程单等,这对夫妇认为景点很小,只带了相机等,装有其他物品的背包放在车上。游客不慎途中走失,经过12个小时的努力,才重新回到团队。游客返程后起诉旅行社,要求返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旅行社则称,出发前已明确告知各项紧急联络方式和应急处理须知。游客因自身过错迷路,自救方式不妥,给寻找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应当承担后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旅行社退还游客走失期间尚未发生的费用,游客走失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由游客自行承担80%,精神损失赔偿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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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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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法律关系的梳理。首先,游客和旅行社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游客旅行社建立了合同关系。如果旅游行程中不出现走失的情况,估计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在行程结束后,权利义务得到圆满的实现和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其次,由于游客在景点的突然走失,导致游客脱离团队达12个小时,游客认为是旅行社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游客的人身财产没有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游客看来,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所以,游客才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而在旅行社看来,旅行社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合同义务和安保义务,因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从法院的判决看,旅行社除了退还游客走失期间尚未发生的费用外,还需要承担游客在走失期间产生费用的20%。可见,法院认定游客的走失,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游客有掌握旅游目的地情况的义务,游客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毕竟是人生地不熟。旅行社是经营者,而且被视为旅游服务的专业机构,具备完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理应承担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服务的特点是,旅游往往需要跨区域,尤其是出境旅游,跨出了国门,旅行社应当更加用心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必须安全可靠,即旅游线路安排合理科学,履行辅助人资质齐全,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设计出适合这些游客需要的旅游线路等。旅行社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包括书面的告知和口头的告知,提示游客在行程中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还应当采取相关措施,确保游客不发生人身财产伤害事件,即使发生了损害事件,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将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3、旅行社的积极救助义务。法院判令旅行社承担游客走失产生费用的20%,应当是法院认为旅行社没有及时实施救助,或者救助不到位。按照法律规定,在旅游合同存续期间,不论是旅行社组织的活动,还是游客的自由活动,也不论责任在哪一方,只要游客遇到困难或者是危险,只要游客向旅行社求助,旅行社就应当在第一时间给予救助,这也是合同附随义务的要求。当领队发现游客没有按照归队,领队就应当采取措施,而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旅行社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显示,已经履行了完全的救助义务、虽然游客没有携带手机,造成了救助的困难,但领队和地接社仍然可以有所作为,比如向当地警署报警、领队和地接社是否自己或者借助其他社会力量进行搜救等、联络游客在国内的家属等。

4、旅行社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法院认定旅行社履行了告知义务,就说明旅行社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告知的客观事实,为减轻旅行社的责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个案例也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旅行社提供法院认可的证据的重要性。假设法院不认为旅行社已经向游客告知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和手机,法院的判决结果一定不一样,也许就要旅行社来承担主要责任了。

具体而言,旅行社一方面需要导游领队在行程中给予游客的不断提示,另一方,更需要旅行社以书面的形式来提示游客,将注意事项纳入书面旅游合同中,由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签字确认,双方确认的书面提示提供给法院最有说服力。同时,行程中发生突发事件后,导游领队要及时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明确突发事件的经过,导游领队的事先提醒及事后采取的措施等,请其他同团游客帮助签字证明,也是较为有力的证据。

5、游客应当履行注意义务。游客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毫无疑问,作为经营者的旅行社,应当承担履约和保护义务。尽管如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游客,在旅游期间,同样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每一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一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大保护者,就是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含义最经典的概括。

游客的注意义务体现在多个方面,而且贯穿于整个旅游活动全过程,并且随着行程中不同的旅游阶段和场景,有着不同的要求,不能一概而论。在上述案例中,即使领队没有要求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和手机等物品,游客也应当自觉带上,因为这些物品对于游客切身利益影响很大,一旦保管不善,就有可能给游客自己带来损失或者不便。更何况领队已经作出了提醒。因此,游客走失后无法及时归队,和游客未携带手机有直接的关系,游客应当为走失不能及时归队承担主要责任。试想,如果游客携带了手机,即使走失了,也能够迅速归队,避免了后续事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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