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关系的梳理。在上述案例中,包含着两个民事法律关系:第一,旅游合同关系,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建立了出境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存在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是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基础,也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只要旅行社和游客双方各自履行合同义务,也就能够确保双方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
第二,侵权法律关系。游客行李物品的丢失,可以说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违反了合同约约定,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更为贴切的判断,应当是游客和侵权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是侵权主体比如航空公司丢失了游客的行李物品,构成了对游客的侵权。最后行李物品虽然已被找到,但行李已经遭到严重损坏,也包含在侵权法律关系的范畴中。
2、行李丢失或者晚到责任承担的主体。在旅游行程中,游客行李物品的遗失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游客随身携带的诸如小背包等的遗失,很大程度上要由游客自己承担责任,而不能牵怒于他人。因为这些行李物品完全在游客自己的控制之下,而游客有保护自己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第二,行李物品寄存于交通工具上,诸如游客行李物品在旅游大巴、飞机上托运,相当于游客和旅游大巴、飞机、高铁、包机等经营者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
由于交通工具的不同性质,虽然游客和交通运输经营者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一旦游客行李物品遗失,向游客承担责任的主体并不相同:第一,如果是在高铁、正常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遗失了大件行李物品,旅行社需要承担的责任,仅仅是协助游客向交通运输经营者索赔,即赔偿主体为交通经营者,旅行社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如果是在包机、火车专列、旅行社租赁的旅游大巴等非公共交通工具上遗失大件行李物品,旅行社应当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向侵权人索赔。
3、游客自费购买衣物和洗漱用品费用的承担。按照游客的思路,由于行李物品没有随机抵达,直接造成了游客需要额外购买生活用品,导致游客额外支出,显然,这些为了生活便利购买的生活支出,理应由旅行社来承担。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而是仍然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尽管行李物品未随机抵达,的确给游客带来不便,但并不因此而改变游客自己承担费用的性质。
之所以要求游客自己承担这些费用,主要原因是:尽管游客花钱购买生活用品,貌似给游客带来了额外的经济负担,但游客花钱购买生活用品,不能认定为是给游客造成损失,道理很简单,这些物品的使用者为游客自己,而不是别人。既然如此,游客自己购买的生活用品,却要求别人来买单,显然说不过去。
4、旅行社主张游客提前返程拒不退费的观点是否合理。包价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都必须具备善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合同。这是法律对于游客和旅行社的基本要求,但在一些具体情况下,签订旅游合同后,其中一方要求解除旅游合同也属正常,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要签订了旅游合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解除旅游合同。
正如上述案例中的游客,由于行李物品没有随机抵达旅游目的地,给游客造成生活不便客观存在,心情受到影响也是客观存在。在此情况下,如果游客提出要提前回国,实质上就是提前和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法律也赋予了游客的合同解除权。旅游合同中途被解除,按法律规定,旅行社可以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将尚未发生的费用退还给游客,而不是像旅行社说的那样,一分钱也不退还。
5、游客要获得行李箱内物品的赔偿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行李箱破损有目共睹,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果游客提出在行李箱内藏有贵重物品,甚至是现金,游客获得赔偿的概率并不高。因为游客提出这样的赔偿主张,首先必须解决举证贵重物品或者有价证券的确被托运,即使已经证明托运贵重物品的存在,游客还要进一步具体证明托运行李物品的价值为多少。同时,按照民航运输规则的规定,贵重物品和有价证券不得在夹带在行李中托运,如果游客坚持托运,遗失行李物品后的赔偿额度也不高。如果游客提出行李箱内有价格较高的衣服、纪念品等,同样需要由游客来举证。客观地说,游客要在获得赔偿前,要解决好这一系列的举证难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游客提出赔偿主张,但又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赔偿主张的提出也基本上属于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