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主管部门监管旅游安全的法定依据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谈论旅游主管部门监管旅游安全职责时,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首先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监管旅游安全的依据,同时,也以没有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作为旅游主管部门责任追究的依据。如果偏离了这个基本原则,旅游安全监管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旅游主管部门也就难以摆脱被动应付甚至是无辜挨打的境地。
(一)旅游安全监管的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旅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另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赋予国家旅游局的安全管理职责是: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对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者旅运安全管理。
(二)旅游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职责分工来看,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1、旅游主管部门必须依法监管旅游安全。这里讲的依法监管,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也不是某个领导的个人意志。旅游主管部门依据这些法律明确的规定,对旅游企业安全实施监管,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如果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给旅游主管部门,即使旅游主管部门发现了旅游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有监管权的部门通报情况,而不是直接启动行政监管程序。
2、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安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按照法律的授权,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设立负有许可责任,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由于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对于旅行社的旅游安全监管,自然落到了旅游主管部门的头上。对于其他旅游企业的安全监管,包括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企业的安全监管,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旅游主管部门则是无权监管。那些认为旅游主管部门必须无条件地对旅游全行业、全领域实施安全监管的观点,主要是由于对于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或者简单机械地把旅游行业与旅游局许可的行业混为一谈所致。
3、旅游主管部门对相关旅游企业的安全如何监管。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看,除了履行对旅行社行业实施安全监管职责外,法律法规并没有授权旅游主管部门对相关旅游企业,诸如饭店、景区、交通等旅游企业的监管。尽管如此,作为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对于相关旅游企业安全的监管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置身事外。旅游主管部门对于这些旅游企业实施的安全的监管,主要是参与到由相关部门牵头的监管中,而不是自己独立挑大梁。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更多的是以相关主管部门为主,体现出配合性、辅助性、协助性监管的特点。总之,对于相关旅游企业的安全监管,旅游主管部门是站在行业的角度来实施,而不是法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