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在即,利用假期出游的市民已是跃跃欲试。昨天,针对以往所受理旅游投诉中最棘手的“安全纠纷”问题,青岛市旅游质监所发布黄金周出游特别警示,提醒大家要通过正确的维权渠道处理旅游安全纠纷。
青岛市旅游质监所负责人告诉记者,旅游途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论责任在谁,纠纷在所难免。但对旅游者的损害往往最大,且损害原因复杂,因此处理起来也较为棘手。从造成旅游者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原因看,通常有四种:一是旅行社及其相关企业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提供的服务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比如,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结果在旅游途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旅行社没有对旅游途中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进行事先提醒和说明,如旅行社不提前召开行前说明会,告知旅游者有关注意事项,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安全情况一概不知,直接导致旅游者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旅游者自身的过错。由于旅游者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其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是由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诸如旅游者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交通秩序、硬闯红灯发生车祸;旅游者的身体状况不理想,却参加高风险、强刺激的活动,疾病的突发就在所难免。三是外来因素对旅游者的损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发生被其它交通工具撞伤、行李丢失、财务在饭店被盗、洗浴间滑倒伤及身体、参加惊险娱乐活动受伤等事件。四是旅游者之间打架斗殴,导游没有及时劝阻、报警,导致旅游者一方或双方人身和财产遭受更大损失。
尽管如此,在旅游过程中,不论旅游者的人身还是财产遭受损失,只要不是旅游者自身的原因,旅游者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实际上规定了对旅游者人身和财产损害纠纷的解决途径,旅游者可以直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追究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违约损害责任,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要求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以维护旅游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位负责人还提醒说,《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也就是说,旅游者个人保险是需要旅游者自费购买,也可通过旅行社代买。因此,希望准备出游的市民要尽量购买相关的个人保险,以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或减少相应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