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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恢月说法】旅行社是否应当为游客浮潜死亡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7/6/28 来源:原创 点击次数:3585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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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游,组织者不具备出境游资质,最后组团出境的旅行社具备出境游资质。在境外旅游期间,游客参加了浮潜的自费项目,在浮潜中不幸身亡。据家属介绍,自愿参加自费项目的签字是事后由同团其他游客代签。家属和旅行社协商善后事宜,由于游客没有购买意外保险,旅行社愿意承担30万元的赔偿,家属对于旅行社的处理方案不满意,准备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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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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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游客死亡纠纷法律关系的梳理。在这个纠纷中,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有:第一,旅行社和游客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这个法律关系由两个部分组成:即旅行社和游客在出境前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出境后游客参与自费项目后和旅行社形成的合同关系,这两个部分的合同关系,共同组成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如果事后被证实,自费项目为强迫消费,则不构成合同关系。第二,旅行社和死亡游客之间可能存在的侵权关系。这个关系是否成立,必须经过查证。如果成立,旅行社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不具备出境资质的旅行社和具备出境资质的旅行社之间的转让关系,既包括旅行社之间的民事关系,也包括游客的转让是否征得游客同意的行政关系。

    2、自费项目必须是旅行社游客协商一致的产物。自费项目的推荐和参加,需要把握两个基本要素:第一,经过旅行社和游客的协商一致,即参加自费项目必须体现旅行社和游客自愿协商原则,否则就是违法。第二,不论是否经过协商,也不论是旅行社还是游客先提出,自费项目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境外自费项目的提供和参与也是如此。只要符合两个要求,自费项目才可以提供和参与。

    死亡游客家属认为自费项目为事后由同团游客补签,死者生前并没有签署。如果经过举证,死者家属所说属实,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从形式层面上看,旅行社的操作不符合自费项目的要件,所谓协商一致,一定是在自费项目开始之前完成,而不是在事后。如果旅行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事前协商一致,就可以推定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没有经过协商一致,为旅行社强迫所致。第二,从实体层面上看,游客以自己实际参加自费项目的行动表明,游客是自愿参加浮潜这个自费项目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游客参加浮潜项目为迫不得已。因此,死者家属也应当举证,虽然参加了自费项目,但实际上死者生前并不真正愿意参加自费项目。

    3、浮潜是一项危险系数较高的自费项目。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的增加,旅游安全也时常和我国游客紧密相连。东南亚海岛地区的旅游期间,浮潜发生游客人身伤害的案例并不罕见,而且结果往往是游客的死亡。虽然浮潜活动一般在海水较浅的区域进行,但对于大多数不熟悉浮潜的游客而言,浮潜项目本身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旅行社推荐浮潜项目时,不能将浮潜视为普通的自费项目,而是应当将其视为高危项目,为游客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从游客角度说,在参加浮潜之类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之前,要对浮潜项目作全面的了解,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不要勉强自己。

    4、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推荐意外保险。和游客有关的旅游保险有两种:第一种保险是旅行社责任保险。这种保险为旅行社的责任起担保作用。如果旅行社的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给游客权益造成损害,保险公司为旅行社的工作失误向游客作出赔偿。旅行社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旅行社都必须按照规定投保,否则就是违法,会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查处。第二种保险是旅游意外保险,旅游意外保险是一种商业险,不具备强制性。投保主体为游客本人,是否投保旅游意外保险,决定权在游客本人,和一般的航空险性质相同。旅行社在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过程中的义务是,向游客推荐意外保险。只要旅行社事先向游客推荐了意外保险,旅行社的义务履行即告完成。

    在旅游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旅行社的业务员自己对于旅游保险的种类和保险范围不清不楚,只是简单地告诉游客,旅行社已经购买了保险,导致游客的误解。等到游客发生意外事故时,又以旅游意外保险为商业险、必须由游客自行购买为由推脱责任。或者是由于业务员的疏忽,没有及时告知游客自己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事项,导致游客没有投保意外保险,损害发生后游客无法得到赔偿。当然,目前也有些旅行社投保了旅游综合保险,游客发生了损害,赔偿较有保障。尽管如此,投保旅游综合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的推荐并不矛盾,不推荐旅游意外保险,就是旅行社履行义务不到位。

    5、旅行社对于游客死亡是否担责的关键点。从上案例的描述看,旅行社是否需要为游客的死亡承担责任,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第一,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全面的告知义务。旅行社既然推荐了该项目,不论游客是否真心愿意,但游客的行为表明游客和旅行社就浮潜项目都达成了协议,浮潜项目就成了包价旅游合同的一个部分。上文已经提及,由于浮潜是一项高危性旅游服务项目,旅行社的告知义务就必须履行到位。究竟是否履行、是否履行到位,就必须由旅行社自己来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旅行社是否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由于浮潜是高危性项目,旅行社仅仅是履行告知义务是远远不够的,旅行社还需要对游客的浮潜实施培训、演示,委派教练人员等,确保游客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掌握浮潜需要的各项技能和知识。第三,旅行社是否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一旦发生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事故,旅行社是否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游客开展救助,比如寻求医护人员的救助等。如果旅行社延误了救助良机,旅行社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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