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游客!请您登陆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质监公告  
 热点资讯排行
免费旅游信息发… (7-19)
中国旅游联盟2… (9-20)
热烈祝贺中国旅… (6-19)
中国旅游联盟网… (7-19)
中国旅游诚信宣言 (7-21)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烟台市导游服务… (12-28)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2018年国际… (5-15)
2019中国旅… (4-22)
更多>>
 
  关键字:
质监公告
   
【恢月说法】旅行社为游客代办签证被拒签责任的承担
发布日期:2017/7/12 来源:原创 点击次数:4139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1
案例简介

市民向旅行社咨询,想要到欧洲某申根协议国治病,希望通过旅行社办理出境签证。由于市民不能提供境外医院的相关邀请等资料,旅行社只能帮助市民办理旅游签证。按照领馆的要求,旅行社向市民收集了办理旅游签证的全部资料,提交给领馆。领馆经过审核,认为该市民出境目的不明,有滞留不归的嫌疑,故拒绝了其签证的申请。市民得知被拒签,要求旅行社退还签证费和服务费,并承担他为出国准备所购物品的损失等。旅行社认为自己已经尽力,办理签证手续完备,市民的签证申请被拒,和旅行社的服务没有关系,不愿意按照市民的要求承担责任。

2
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案例分析

1、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梳理。在上述案例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市民和旅行社达成了一个委托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旅行社接受市民的委托,帮助其办理出境旅游签证,旅行社起到了中介作用。旅行社按照领馆申请签证的要求,帮助收集和提供签证所需资料。第二,市民和领馆之间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市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领馆提出签证申请,要求获得出境签证的许可。领馆则是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及其申根国家达成的协议,确定是否给予申请人签证。

2、签证申请是否获得的决定权在领馆。由于领馆和市民之间存在行政许可关系,领馆和市民之间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领馆必须根据本国及其申根国家的规定,作出签证是否许可的决定。因此,领馆的行为为政府行为,市民申请签证许可存在风险。市民签证申请许可被拒绝,其性质可以被认定为遭遇了不可抗力。

所以说,虽然签证申请由市民本人提供,由旅行社代为提交,旅行社能做的,仅仅收集和提交齐全的资料服务,领馆最后是否发放签证,决定权在领馆,和旅行社的服务没有关系,旅行社并不需要为市民签证申请被拒承担责任。在实务中,旅行社按照领馆的要求提供了详尽的资料,市民被拒签的案例还是存在。除非旅行社在服务中存在瑕疵,比如业务不熟、收集的资料不全、甚至有意欺瞒等,导致本来可以获得的签证被拒签,旅行社则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3、旅行社在提供签证服务中的义务。虽然签证的许可最终决定权在领馆,但旅行社作为市民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者,仍然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否则就是履行义务不周全。因此,旅行社在为 市民办理签证时,必须做到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根据市民真实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在上述案例中,市民的需求是希望出境就医,旅行社就应当按照市民的需求,为其办理相应的签证。第二,旅行社不能诱导或者误导市民办理旅游签证。旅行社不能出于利益驱动,诱导市民办理旅游签证,而市民的出境目的并不在旅游。旅行社必须对上述两个义务的适当履行提供证据,否则就有履行义务不当的嫌疑。第三,旅行社应当具备熟练的办理签证的专业知识。旅行社按照领馆的要求,向市民做出详尽的情况说明,要求市民在一期限内,按照领馆的要求,提供真实可信的个人信息资料。

4、旅行社是否需要退还市民的签证费用。回答是否定的。目前,绝大多数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对于旅游签证基本都要收费,而且不论该签证最终是否被许可。所以,即使市民的签证申请被拒,签证申请的费用依然产生。同时,由于旅行社在为市民办理旅游签证的过程中,会产生人力等方面的服务费用,旅行社向市民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也在情理之中。

与签证相关的这些费用的产生,是伴随着签证申请的行为产生,而不是以签证申请的正向结果为前提。只要市民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签证申请,而且签证申请的行为已经发生,不论结果如何,市民都应当支付这些业已产生的费用。除非市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签证申请被拒,责任在旅行社;或者市民和旅行社有约在先,相关费用支付的前提是,签证申请被顺利许可。

5、旅行社是否需要赔偿市民的损失。回答也是否定的。在旅游纠纷处理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赔偿要求,比较典型的就是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旅游团款、赔偿三倍旅游团款、赔偿精神损害、重游等。类似上述案例中的损失赔偿要求相对并不多见,但这样的赔偿请求仍然不合乎法律要求。

通常情况下,在所有民事纠纷的赔偿中,都必须遵循补偿性原则,即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存在过错,导致市民权益受损,应当按照市民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来赔偿,赔偿额度不得高于市民的实际损失,否则就是不当得利。市民为出境购买了物品、食品等,和签证被拒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市民购买了这些物品后,也没有因为签证被拒,其价值就遭受损失,这些物品仍可以被市民继续使用,市民也没有直接损失。因此,市民为出境购买的这些物品,不能归为签证被拒导致的实际损失,旅行社也无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关闭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取自互联网。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版权所有©中国旅游联盟网, Copyright 2006-2008 
电话:4000161890 传真:4007085198转6813888(全国免长途) 联系管理员:web@cnta.net
地址:烟台市芝罘岛东路35号 QQ:156994168 MSN:dfcy@hotmail.com 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2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