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梳理。在上述纠纷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游客支付了约定的旅游团款,旅行社按照约定为游客提供相关服务。第二,老年游客乘坐扶梯摔倒后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第一个摔倒的游客为侵权人,后面受伤倒地的游客为被侵权人。侵权法律关系是清晰的,但原因可能可以归结为游客个人的过失,也可能是扶梯的设计或者运营存在瑕疵,导致损害的发生,或者这两者兼而有之。当然,游客还可以以旅行社提供的服务部安全为由,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2、旅行社调整行程与游客摔伤有无直接的关系。回答是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旅行社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游客提供约定的服务,这个约定包括不降低服务标准、不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也包括不擅自调整服务项目的顺序,尽管调整服务顺序,一般情况下不会给游客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但属于擅自调整行程的范畴,旅行社的行为属于违约性质
受伤游客的家属提出,如果旅行社不擅自调整行程,老年游客就不会受伤。因此,老年游客受伤,旅行社必须为此承担全部责任。游客的伤害和旅行社调整行程貌似有关,但事实上,不论旅行社调整行程属于协商一致还是擅自行为,调整行程和游客的伤害都缺乏因果关系。如果顺着家属的思路,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话,摔伤的可能就不仅仅是这几个游客了,现实中游客摔伤事件只是偶发事件而已。
3、旅行社在老年游客摔伤事件中是否应承担责任。回答是肯定的。《旅游法》之所以会要求旅行社在组织老年游客旅游时,需要履行特别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老年游客等属于特殊群体,其生理机能、反应速度较年轻游客差,为了这些游客旅游行程的顺利开展,旅行社理所当然应当履行与之相适应的安保义务。
虽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旅行社需要履行与之相适应的安保义务,但法律并没有给出旅行社需要采取那些具体的安保措施,才符合法律的规定,这就需要旅行社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服务。比如,在上述案例中,老年游客乘坐电瓶车前往停车场,由于停车场并不在电瓶车的运行终点,导游就应当告诉老年游客,就在电瓶车终点等候团队,然后集体前往停车场,就可以避免老年游客迷路的问题。导游没有这样的提醒,服务就存在瑕疵,旅行社就应当为此承担部分责任。
4、老年游客也需要为摔伤事件承担责任。我们说,旅行社需要为老年游客提供特别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对旅行社提出的一个要求。与此同时,老年游客虽然需要得到特别的关照,但老年游客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律地位并没有因为年龄大就发生改变。老年游客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老年游客也是自己利益的最大保护者,老年游客迷路继而摔伤,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历来争议不断,笔者以为,老年游客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老年游客应当尽最大努力,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而不能将全部责任推给旅行社。如果老年游客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属就不应当让这些游客独立出游,而是需要陪伴这些老年游客出游,或者向旅行社支付额外的费用,委托旅行社对老年游客给予特殊陪伴。
5、旅行社和家属争议焦点的辨析。旅行社和家属争议的焦点有:第一,摔伤游客医疗费用的承担。第一位摔伤的游客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他本人承担为主,后续被摔伤的游客的医疗费用,主要也应当由第一位摔伤游客承担。理由是第一位摔伤的游客为侵权人。第二,老年游客返程费用的支付。家属要求旅行社将老年游客运回本地继续治疗,这个要求并不过分,但关键的问题是,游客返程需要救护车护送,费用较高,旅行社就不乐意了。这里就涉及到权利义务的分摊的话题,参照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游客随团出游,旅行社需要把游客顺利带回出发地是明确的,这也是旅行社的义务。至于返程费用由谁承担,归根结底和摔伤事件责任承担一脉相承:如果是旅行社全责,旅行社自然不会有异议,如果游客全责,问题解决也较为容易。在上述案例中,家属应当承担部分费用,旅行社也应当承担一部分,但具体的分担比例很难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