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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恢月说法】旅行社是否要为游客自由活动期间溺亡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7/8/2 来源:原创 点击次数:4065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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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据报载,旅游团队抵达海岛并入住酒店,几位同团游客在水至腰部的海边游玩,被突如其来的巨浪卷走,其中一位游客不幸溺亡。死者家属认为,酒店附近的海滩已插上代表危险、不适合海边游玩的红旗,救生人员也已经撤离,但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预警义务,要求旅行社赔偿近100万元损失。旅行社则认为,上述情况已经告知游客,而且从酒店到海滩可以看到红旗,作为成年人的游客,不会游泳仍然下水游泳,是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法院认为,红旗代表不能游泳,但旅行社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游客溺亡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由于书面旅游合同已经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死者对合同内容是知悉的,因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判令旅行社赔偿死者家属总计5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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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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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梳理。在上述案例中,存在两个基本的法律关系:第一,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存在的旅游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体现在旅游合同中。第二,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存在的侵权关系。从法院最后的裁判结果看,法院认定旅行社没有履行事先告知和提示义务,即没有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游客不幸溺亡有关联性,旅行社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2、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仍然应当履行相关义务。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是《旅游法》,都赋予了旅行社在游客自由活动期间的安保义务,即旅行社必须履行提示义务和救助救助。自由活动包括旅游合同约定的自由活动、游客自行安排的自由活动,比如行程结束后晚上的购物、散步等。在实务中,旅行社甚至是一些旅游主管部门,对于法律规定旅游活动期间旅行社安保义务抱有很深的抵触情绪,但从结果看大可不必,因为情绪上的抵触,并不能解决旅行社维权中的问题。

旅行社的提示义务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体现在书面旅旅游合同中的提示。旅行社将旅游行程中,包括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请游客注意安全。第二部分,是在每天旅游行程即将结束前,或者在自由活动开始前,导游领队应当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防止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第一部分的提示义务举证较为容易,第二部分的提示义务是否已经适当履行,旅行社有时难以举证。

3、旅行社履行提示义务面临的难题。旅行社面临的难题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导游领队的安全和服务提示,往往是口头的,很难做到每一次的提示均为书面的。一旦发生游客人身损害事件,旅行社的举证能力就较弱。即使旅行社履行了提示义务,但由于无法举证而承担败诉风险。第二部分,导游领队口头提示的内涵外延如何界定存在争议。相比较之下,旅行社的救助义务较为明晰,只要得到自由活动游客的求助,旅行社在第一时间赶往事发现场,并采取相关的救助措施,比如向当地医疗部门求救等,就应当被认定为已经采取了救助义务,而导游领队提示义务的内涵外延很难界定。

尽管导游领队提示义务的内涵外延很难非常明确地界定,但有一个基本原则,生活常识无需提示,争议的焦点往往也在于此,提示的内容是否为生活常识。就上述案例来说,海滩插上红旗,就表明禁止下海游泳,在旅游目的地可能是常识,妇孺皆知,但对于我国游客是否为常识,就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生活常识,导游领队就无需提示,发生了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也无需负责;如果不是常识,许多游客并不知晓,导游领队就必须提示,不提示就存在过错。
    4、游客自己应当需要承担责任。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溺亡事件,令人同情,但就法律层面说,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游客是自己利益的最大保护者。不论海滩是否插有红旗,不论是否理解海滩插上红旗的含义,也不论领队是否提示,游客下海游泳前,出于保护自己的安全,也是有义务主动向领队、地陪等人员了解海滩是否适合游泳;同时,游客抵达海滩,对于下海游泳人数极少现象应当引起警觉。而且,游客本人并不会游泳,贸然下水也不合适。更何况,旅行社的书面合同中已经有相应的提示,游客自己也应当履行注意义务。

总之,死者家属不自我反省,而将全部责任推给旅行社的行为并不公平,也不合法。但从法院的判决结果看,死者家属要求赔偿近100万元,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近60万元,可以推定法院认为旅行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且从媒体报道的内容中,法院未曾谈到游客的行为能力在这个伤害事件中作用,对旅行社也不公平。
    5、旅行社如何保留证据是关键。法院认定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主要是认为旅行社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这样的结论,可以推导出另一层含义,不论旅行社是否实际履行了提示义务,只要旅行社不能出具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的证据,即使旅行社真的履行了提示义务,法院仍然会认为旅行社没有履行提示义务。法院对于纠纷处理的判断程序上没有问题。
    旅游合同由于有游客的签字确认,书面证据的提交较为方便,而导游领队的口头提示要保留证据就较难。最为理想的方式,导游领队也采取书面的提示方式,但事实上难以做到。笔者以为,除了口头的提示之外,导游领队是否可以采取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提示,并可以保留证据,比如建立团队游客微信群,在微信群中提示游客注意事项,包括行程中的和自由活动期间的注意事项,这无疑会增加导游领队工作量,但对于旅行社及导游领队本人有百利而无一害。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发生游客人身伤害事件,除了及时将游客送医之外,导游领队在第一时间整理出事件经过、导游领队所做的工作,包括提示及救助等,请相关游客签字证明,也是一种取证的方式。总之,导游领队的保留证据工作,是保护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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