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合同的责任。截止到目前,我国的旅游合同,可以划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为游客提供服务的方式不尽相同,承担的责任也是大相径庭。对于包价旅游合同而言,组团社承担着旅游行程中,全团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一旦游客人身财产遭受损害,除非是由于游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或者游客直接要求侵权人或者违约人承担责任,组团社都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如果造成游客损失的责任在履行辅助人,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相关的履行辅助人追偿。因此,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十分重大。
对于代办旅游合同而言,只要旅行社按照游客的需求,为游客代办某些旅游服务项目,旅行社就完成了代办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至于游客在接受服务过程中遭受了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损失,就和旅行社的服务无关,游客应当直接和经营者交涉,挽回自己的损失。
2、报道中所称的半自助游性质为何。从报道中可以看出,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大致包括往返交通、前三天的全程服务,后两天则为游客的自由活动。从旅行社提供这些服务要素的情况看,旅行社声称的半自助游仍然属于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事实上,现在旅行社推出的一些产品,包括机加酒的自由行、半自助游、定制服务、专享服务等,基本没有摆脱包价旅游合同的范畴。因为旅行社这些产品的推出,核心的问题是旅行社全程掌控了产品的开发和设计,游客只有被动地接受这些服务和产品。一句话,旅行社主导着产品和线路的特征,并没有因为是机加酒服务,就脱离了包价旅游的性质,因而具备了代办旅游服务的特征。因此,旅行社在设计这些个性化产品时,要有游客的充分介入,旅行社真正是按照游客的需求设计产品,并为之提供服务,这样的产品才符合代办旅游合同的规定。
3、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和无限责任划等号。在许多游客心里,只要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就等于进了保险箱,旅游行程中的生老病死全由旅行社承担。游客的这个观念实际上是大错特错。旅行社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基本上还是以过错责任为主,即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在服务中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游客权益受损,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旅行社必须无条件地、全方位地为游客的损害负责。
旅行社提供包价旅游服务,主要承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没有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的服务项目,或者履行的服务项目不符合约定,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当然需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不能确保所提供服务的安全,即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游客造成了损害,旅行社也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旅行社在游客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履行告知和救助的义务。
4、游客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的责任。在上述案例中,游客的自由活动为旅游合同的事先约定,是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样的约定合法有效。尽管是游客的自由活动,但由于游客身处异乡,人生地不熟,旅行社作为组织者,按照法律规定,仍然须要做的有两件事:
第一,事先的安全告知。主要针对的是在自由活动期间的安全注意事项,这些事项包括和游客密切相关的当地的法律规定、民风民俗、生活习惯等,防止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无意冒犯带来麻烦。同时,旅行社还需要告知当地的治安情况及其应对等。第二,一旦游客人身财产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旅行社要在第一时间实施救助。这里所谓的第一时间,是以旅行社得知情况后的第一时间为限,比如报警、送医院治疗等,或者及时赶到医院协助救助等。如果旅行社做好了这两项工作,也就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
5、为游客预订一日游的网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讨论为游客预订一日游的网站是否需要为游客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就必须明晰网站和游客之间建立了什么样的合同关系。如果认定网站和游客建立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游客可以向网站主张赔偿的权利,网站也就需要承担组团社的责任,为游客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认定网站和游客之间仅仅建立了代办旅游合同关系,只要一日游产品是合法的,网站也履行了相关审核等注意义务,网这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游客只有自己直接向肇事方索赔。
关键的问题是,由于游客在境外期间通过向国内网站预订一日游产品的行为为一种新的旅游方式,游客和网站建立的合同关系,究竟是包价旅游合同关系还是代办旅游合同关系,或者是一种尚未明确规定的新的合同关系,亟待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