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娘签证出错的责任承担。首先,签证是旅游目的地国家给予游客入境的许可,是否给游客发放签证由使领馆决定。当然,一旦使领馆决定给与入境许可,就应当发放签证。签证发放错误,第一责任人显然是使领馆。其次,旅行社应当对资料及签证有审核义务。虽然签证的发放与否由使领馆决定,但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关出境旅游的事项予以审核。旅行社的审核不严,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从理论上说,旅行社赔偿之后可以向使领馆追偿,但事实上不可能,也不敢追偿。再次,新娘本人没有过错。新娘只要按照使领馆的要求,向旅行社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就完成了提供签证资料的义务。至于能否出签、何时出签,签证是否正确,并非新娘本人所能控制。因此,签证出问题,导致游客权益受损,旅行社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人为扩大损失的含义及启发。所谓人为扩大损失,核心是指本可以避免、本可不发生的损失,是游客或者旅行社的行为,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造成损失扩大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防止人为扩大损失的产生,及人为扩大损失的承担,其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诚信原则,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在旅行社服务中,人为扩大损失的原因,基本上是以旅行社服务存在疏忽为前提,直接导致游客行程受阻,或者权益受损,游客为人为扩大损失寻找了一定的借口。所以,为了避免游客采取人为扩大损失的方式维权,一方面需要导游领队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就是旅行社必须为游客提供更为周全的服务,消除游客人为扩大损失的各种情形。
3、人为扩大损失的典型类型。在旅游服务中,人为扩大损失的情形有很多,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由于游客认为旅行社没有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赔偿要求又达不到预期,少数游客会采取极端的方式维权,比如拒绝返程,滞留在旅游目的地,额外产生了滞留期间的食宿费用和返程交通费用。第二,一对夫妻一同参团,或者一家人一同出游,或者是亲朋好友一同参团,其中一位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行程取消,另外一位或者一批同团游客本可以继续行程,最终却拒绝继续参团,同团其他游客取消了行程。第三,游客前往异地集合参团,抵达后才发现,由于旅行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无法继续行程,游客并没有及时返回,而是乘机在异地逗留甚至是旅游,产生了额外食宿等费用。这些额外的费用,就属于人为扩大损失的范畴,当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这些费用时,旅行社可以拒绝支付。
4、新郎取消行程是否属于人为扩大损失。回答是否定的。从表面上看,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过失,导致其中一位游客不能按时出游,新婚夫妻同时取消行程,和普通的夫妻取消行程并无二致,既然普通夫妻中的一位取消行程属于人为扩大损失,那么新婚夫妻中一位取消行程,也应当被认定为人为扩大损失,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主要原因在于,普通夫妻和新婚夫妻出游目的并不完全相同。按照生活常识来判断,新婚夫妻度蜜月,一定是夫妻双方成双入对地在一起,一个在境内,一个在境外,绝对不能称之为度蜜月。因为他们参团出游的旅游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新郎新娘必须在一起,不能出双入对,签订旅游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反观普通夫妻出游,虽然从情理上也必须在一起,一人取消行程,一人继续行程难以令人接受,但一般认为并没有导致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说,通常情况下,新郎取消行程,不属于人为扩大损失,而普通夫妻中的一位取消行程就属于人为扩大损失。
5、不属于人为扩大损失的情形。在旅游服务中,由于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其中一人被拒绝出境,另外同行的伙伴也取消旅游行程,不属于人为扩大损失的情形:第一,事先有合同约定。如果参团游客事先和旅行社达成协议,要求一起参团的游客必须同进退,如果是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其中一位不能继续行程,其他游客当然可以取消行程。第二,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果一同参团游客共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正如案例中的新婚夫妻度蜜月那样的情形,或者游客出游的目的为庆祝金婚银婚等,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其中一位不能继续行程,其他游客可以取消行程。第三,同行游客之间有生理上的依赖。比如孙子陪同年事已高的爷爷出游,如果是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孙子被拒绝出境,爷爷行程的取消也不属于人为扩大损失,除非旅行社承诺,能够全程为爷爷提供周全的服务,且取得了孙子的认可。在上述情况之下,游客拒绝继续行程不属于人为扩大损失,旅行社需要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