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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恢月说法】旅行社是否要为游客回国入关补缴税款负责
发布日期:2018/1/10 来源:原创 点击次数:1044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1
案例简介

游客赴境外旅游,在自由活动期间,游客自行购买了两块价格较高的手表。在准备回国前,游客告知领队购买手表事宜,并咨询如何带回国内为妥。领队告诉游客,两块手表分开放,而且把表盒扔掉。在进关时游客将两块手表戴上,但放置在行李中的两个表盒被海关人员查获,最终被要求补缴税款近两万元。游客返回后,以旅行社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要求旅行社全额承担补缴的税款。旅行社认为购买手表是在自由活动期间,和旅行社的服务无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同时声称,已经在出团前书面告知游客进出关的注意事项,包括携带烟和酒的数量等,但未注明购物价格的限额。


 

2
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3

案例分析


一、旅行社不需要为游客自由活动期间购物行为负责。按照法律规定,游客参加自由活动,旅行社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如果游客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件时履行救助义务。如果旅行社没有履行好这两个义务,给游客权益造成损害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的其他正常活动,包括到当地商场购物,或者和当地居民发生了冲突等,法律后果均应由游客自己承担。因此,即使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所购商品为假冒伪劣,旅行社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游客的购物行为、商家的售卖行为,和旅行社的服务没有关联性。当然,旅行社可以从中作一些力所能及的协助工作,尽可能减少游客的损失。而且退一步说,如果旅行社不予以积极的协助,游客就有可能从另外事件上切入,投诉旅行社。

    二、游客应当提高学习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游客参加出境旅游,不论出境旅游是参团游还是自助游,都必须不断努力地学习,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在游客的学习中,当然包括对于出入境法律法规的学习,游客不能以不知道、不了解为由,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而拒绝承担应当由自己承担的那部分责任。同时,身处于这个网络时代,获取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人情的知识已是唾手可得,人人都可以随时获得相关资讯。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说,游客出团前的学习变得十分便捷。在上述案例中,游客购物价格超出免税部分应当补缴税款,可以推定游客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因为游客在回国前向领队咨询即为证据。因此,游客应当自己为补缴税款行为承担责任。

    三、旅行社应当履行告知出入境相关规定的义务。不论是《合同法》、《旅游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相类似的规定,就是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承担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包括和旅游服务相关的资讯,包括主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和法定义务等,出入境的注意事项当然也被涵盖其中。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出示了书面的提示,但仅仅提及烟和酒的携带数量,恰好遗漏了关于购物限额的提示。除非旅行社能够举证,在行程中领队已经反复告知游客购物价格限额,否则,旅行社对于游客补缴税款或多或少需要承担责任。但在现实中,旅行社要完成举证任务存在不小的难度。通过这个案例,再一次说明,书面证据在纠纷处理中的重要性。

    旅行社也许还会提出,由于购物限额是我国有关出入境的法律规定,不论旅行社是否提醒,游客都应当知道和遵守,因此,游客补缴税款不应当由旅行社来承担。旅行社这样的观点似乎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旅行社的组团和游客的自助游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服务,履行告知义务是旅行社服务的价值所在,旅行社不履行告知义务,就等同于服务瑕疵,就需要为服务瑕疵承担后果。

    四、目前领队的告知有关购物避税的方式有待商榷。在旅行社的出境旅游服务中,旅行社和领队的出发点是为了游客着想,但告知的内容和方式有待商榷。我们仍然以出入境个人物品申报、关税缴纳的告知为例,旅行社在行前会上往往会告诉游客,将所购物品分开存放,或者将一人购买的香烟由几人帮助携带等,以规避海关的检查,领队在行程中也会如此告诉游客,而且这样的告知和操作一般也不会出现问题。

    尽管如此,笔者以为旅行社、领队在告知游客一些重要事项时,比如宗教问题、风俗问题、法律规定时,应当完全按照正规的内容告知,而不是采取剑走偏锋的方式,告知游客如何规避风险和矛盾。这样告知方式可能存在的隐患是:第一,告知的内容本身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教义和习俗,存在服务风险。第二,如果游客按照旅行社、领队的告知去操作,一旦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游客一定将责任推给旅行社。

    五、上述案例中游客补缴税款应当承担。由于游客事先的购物领队并不知情,临回国才告知领队,并请求领队的帮助。在此特殊的背景下,领队在告知游客分开存放的同时,仍然应当告知海关关于购物限额的规定及其可能的后果。至于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第一,如果旅行社能够证明事先已经提示游客购物价格限额,旅行社不需要对游客补缴的税款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假如旅行社和领队并没有履行告知购物限额义务,旅行社应当为游客的补缴税款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案例中的情形,主要责任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较为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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