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不需要为游客自由活动期间购物行为负责。按照法律规定,游客参加自由活动,旅行社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如果游客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件时履行救助义务。如果旅行社没有履行好这两个义务,给游客权益造成损害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的其他正常活动,包括到当地商场购物,或者和当地居民发生了冲突等,法律后果均应由游客自己承担。因此,即使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所购商品为假冒伪劣,旅行社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游客的购物行为、商家的售卖行为,和旅行社的服务没有关联性。当然,旅行社可以从中作一些力所能及的协助工作,尽可能减少游客的损失。而且退一步说,如果旅行社不予以积极的协助,游客就有可能从另外事件上切入,投诉旅行社。
二、游客应当提高学习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游客参加出境旅游,不论出境旅游是参团游还是自助游,都必须不断努力地学习,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在游客的学习中,当然包括对于出入境法律法规的学习,游客不能以不知道、不了解为由,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而拒绝承担应当由自己承担的那部分责任。同时,身处于这个网络时代,获取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人情的知识已是唾手可得,人人都可以随时获得相关资讯。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说,游客出团前的学习变得十分便捷。在上述案例中,游客购物价格超出免税部分应当补缴税款,可以推定游客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因为游客在回国前向领队咨询即为证据。因此,游客应当自己为补缴税款行为承担责任。
三、旅行社应当履行告知出入境相关规定的义务。不论是《合同法》、《旅游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相类似的规定,就是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承担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包括和旅游服务相关的资讯,包括主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和法定义务等,出入境的注意事项当然也被涵盖其中。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出示了书面的提示,但仅仅提及烟和酒的携带数量,恰好遗漏了关于购物限额的提示。除非旅行社能够举证,在行程中领队已经反复告知游客购物价格限额,否则,旅行社对于游客补缴税款或多或少需要承担责任。但在现实中,旅行社要完成举证任务存在不小的难度。通过这个案例,再一次说明,书面证据在纠纷处理中的重要性。
旅行社也许还会提出,由于购物限额是我国有关出入境的法律规定,不论旅行社是否提醒,游客都应当知道和遵守,因此,游客补缴税款不应当由旅行社来承担。旅行社这样的观点似乎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旅行社的组团和游客的自助游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服务,履行告知义务是旅行社服务的价值所在,旅行社不履行告知义务,就等同于服务瑕疵,就需要为服务瑕疵承担后果。
四、目前领队的告知有关购物避税的方式有待商榷。在旅行社的出境旅游服务中,旅行社和领队的出发点是为了游客着想,但告知的内容和方式有待商榷。我们仍然以出入境个人物品申报、关税缴纳的告知为例,旅行社在行前会上往往会告诉游客,将所购物品分开存放,或者将一人购买的香烟由几人帮助携带等,以规避海关的检查,领队在行程中也会如此告诉游客,而且这样的告知和操作一般也不会出现问题。
尽管如此,笔者以为旅行社、领队在告知游客一些重要事项时,比如宗教问题、风俗问题、法律规定时,应当完全按照正规的内容告知,而不是采取剑走偏锋的方式,告知游客如何规避风险和矛盾。这样告知方式可能存在的隐患是:第一,告知的内容本身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教义和习俗,存在服务风险。第二,如果游客按照旅行社、领队的告知去操作,一旦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游客一定将责任推给旅行社。
五、上述案例中游客补缴税款应当承担。由于游客事先的购物领队并不知情,临回国才告知领队,并请求领队的帮助。在此特殊的背景下,领队在告知游客分开存放的同时,仍然应当告知海关关于购物限额的规定及其可能的后果。至于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第一,如果旅行社能够证明事先已经提示游客购物价格限额,旅行社不需要对游客补缴的税款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假如旅行社和领队并没有履行告知购物限额义务,旅行社应当为游客的补缴税款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案例中的情形,主要责任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较为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