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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旅行社订购的供应商是否合格究竟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8/5/23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898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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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行程结束后,游客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予以1000元的经济赔偿,并要求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游客提出旅行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理由是,在国外旅游期间,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店没有营业执照,属于《旅游法》中所称的不合格供应商。游客声称虽然并没有在购物店购物,没有什么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让游客遭受了时间的损失。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对于是否可以要求也旅行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可以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开展讨论,但最终未得出一致的结论。


 

2
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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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不合格供应商的通常认定标准。从法律层面上说,什么是合格的供应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上述法律同样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结论。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可以归纳出几个有关合格供应商的特点:第一,合格供应商一定和市场经济有直接的关联。如果不和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就不能称之为现代意义上的供应商。比如我们原来的计划经济,供应商大多为政府指定,而不是企业之间通过契约来约定。第二,合格供应商通常应当是以经济组织的形式存在。该组织最为典型的是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形式,换句话说,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第三,合格供应商一定是已经具备了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资质。即这些企业应当具备了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经营许可资质。

   2、境内旅游服务中合格供应商的特别个案。在境内旅游服务中,我们判断为组团社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是否合格,通常以该供应商是否获得营业执照为基本标准。只要该企业获得了营业执照,该供应商就是合格的供应商,反之,则为不合格的供应商。随着许可制度的不断改革,在境内旅游服务中,也出现了具有营业执照,但仍然属于不合格供应商的现象。比如组团社选择地接社时,仅仅看地接社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求地接社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组团社之所以需要这样审核,是因为在许可制度改革之前,旅行社申请人获得营业执照时,必须先获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在许可制度改革后,旅行社申请人可以先取得营业执照,然后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现实中出现部分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直接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此类旅行社作为地接社时,应当被认定为不合格供应商,因为经营资质不全。总之,如果某些行业的执业许可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作为合格供应商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

   3、出国旅游服务中合格供应商的特别事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国旅游目的地的确定,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我国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和出国游旅游目的地国家达成目的地协议后,都会由我国旅游主管部门与对方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签署备忘录,确定我国可以组团前往目的地国家的组团社,对方国家可以接待我国旅游团的地接社。双方随时可以交换组接团旅行社名单,并公之于众,供双方旅行社经营中选择。因此,国外地接社要成为我国组团社的合格供应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第一,旅游目的地为我国政府认可的旅游目的地。第二,在旅游目的地国家为合法且信誉良好的旅行社。第三,该旅行社必须进入我国认可的地接社交换名单中。三者缺一不可,否则就是资质不全,属于不合格供应商。

   4、组团社对旅游目的地供应商的审查原则。第一,组团社负有对目的地供应商的资质审查职责,不论是出境旅游还是境内旅游。这是作为组团社的法定的义务,组团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审查职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组团社对不合格供应商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体性审查。所谓程序性审查,也可以称之为书面审查,就是组团社要获得供应商具备接待旅游团的经营资质。只要供应商提供了这些资质证明,组团社就可以放心地订购这些产品和服务,也就履行了审查义务。第三,组团社对目的地供应商的资质审查贯穿于服务全过程。组团社可以说,我只负责对地接社是否为合格的供应商实施审查,但对于由地接社再订购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合格,如地接饭店、景区、交通、餐饮等,就必须由地接社负责,组团社一概不管不问。组团社的观点貌似有理,但其观点的错误在于,旅行社组团前和游客达成了权利义务的协议,既然承诺在先,旅行社就必须为游客的权益全程负责,而不是仅仅负责组团。

   5、旅行社订购不合格供应商的法律后果。从上述案例来看,游客要获得民事赔偿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我国的民事赔偿遵循补偿性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仅仅因为旅行社预订了不合格供应商,但游客没有直接的实际人身财产损失,提出民事赔偿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因为没有损失,民事赔偿就无从谈起。而且实际损失是否存在、损失多少应当由游客来举证,即使有损失存在,如果游客无法举证,游客要求赔偿的愿望仍然难以达成。至于游客提出的时间浪费损失,更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命题,所以,旅行社给予游客一定的补偿,不失为较为理想的处理民事纠纷的途径,但补偿额度不会太高,游客是否接受又是一个问题。同时,游客要求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由于订购不合格供应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求,笔者认为基本合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对旅行社及其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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