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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旅行社使用临时调整的不合格旅游大巴是否违法
发布日期:2018/6/27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875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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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旅行社组团出游,和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约定了旅游大巴的车型和使用时间,明确了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就在出团当日,汽车运输公司告诉旅行社,由于预订的旅游大巴出现故障,只能临时调派另一辆大巴车过来。当地运管部门和旅游部门开展旅游市场联合检查中发现,正在为旅游团提供服务的旅游大巴的营运证已过期一个月,运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汽车运输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旅游主管部门是否需要对旅行社作出处罚,相关人员对此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旅行社使用营运证过期的旅游大巴,并不是旅行社的故意,旅游主管部门不应当对其实施处罚;也有人认为,虽然旅行社不是故意使用营运证过期的旅游大巴,但其行为的确违反了法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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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2、《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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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旅游主管部门是否需要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案例中两种观点截然对立,没有调和的空间,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究竟是需要处罚,还是免于处罚,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回归到本质,旅行社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是法律赋予旅行社的义务。按照正常程序,旅行社在和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时,应当和汽车运输公司约定权利义务,尤其是要明确汽车运输公司必须提供:第一,旅游大巴具备营运资质,包括保险、年检等均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旅游大巴驾驶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的信誉。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必须提供合格资质的凭证复印件。之所以会有争议,主要的原因在于事发突然,原来约定的旅游大巴无法按约提供。在此背景下,旅行社继续使用汽车运输公司提供的不合格旅游大巴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过错,旅行社就必须接受行政处罚;如果旅行社没有过错,旅游主管部门就不必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这就涉及到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就是说,旅行社在为游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随时必须履行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否则就是没有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显然,旅行社接到车辆维修的通知后,就有对新车辆是否具备营运资质进行审核,但事实上并没有履行审核资质的注意义务。旅行社存在过错不言自明,尽管旅行社可以有各种理由加以解释,但旅游主管部门仍然应认定旅行社使用了不合格供应商,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

    2、导游领队是否具有审核供应商资质的义务。通常情况下,对于供应商经营资质的审核,应当在出团前由旅行社来完成,具体的是计调和供应商有关人员来确定。导游领队的职责,主要是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执行旅行社的指令,以旅游合同的约定为依据,为游客提供相关服务,导游领队扮演的是旅游合同执行者的角色。因此,导游领队一般不需要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核,只需要提供好服务,就算履行了职责。如果要求游客每接受一次服务,导游领队就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法经营的资质证明,实在没有必要。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是否需要承担供应商合法资质监管的义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导游领队主动去查证供应商的合法资质,大致有两种情形:第一,受旅行社的委派。比如案例中出现的情形,旅行社的计调就有必要要求导游对旅游大巴进行资质审核,要求驾驶员提供车辆营运证,并检查营运证的有效期、营运证与车辆信息是否相符等,并将情况反馈给旅行社(其实这些工作计调本来可以事先做好)。如果计调没有要求导游领队审核供应商的资质,导游领队就不需要审核。第二,假如在行程中发生了游客权益受损事件。在此情形下,导游领队是有必要要求供应商提供经营资质合法的证明,复印相关资料带回,这主要是为了将来处理民事纠纷提供初步的证据。   

    3、旅行社严格审核供应商在实务中可能面临的困境。旅行社对于供应商合法资质的审核,是法律赋予旅行社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游客和旅行社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本身并没有讨论的必要和余地。但实务上,由于旅行社审核供应商的经营宗旨,难以避免一些尴尬的难题,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旅行社的计调要求导游对旅游大巴的资质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后,当然必须无条件阻止游客乘坐这辆旅游大巴,游客是否会答应就是一个问题。当汽车运输公司无法再提供其他有资质的旅游大巴时,旅行社只能求助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如果一时半会无法租赁到合法资质的营运旅游大巴,或者花费了较长时间租赁到合法资质的营运旅游大巴,旅行社并不因此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却必须解决和游客之间的民事纠纷。因为旅行社要么和游客解除旅游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要么和游客就时间损失协商处理方案。总之,旅行社必须向游客作出赔偿。

    4、旅行社和汽车运输公司联手造假的现象值得关注。由于旅游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加之旅游旺季旅游大巴运力紧张,经常会出现旅游大巴供不应求的现象。为了解决旅游团队的运力问题,又不至于被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现在一些旅行社和汽车运输公司联手弄虚作假:事先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提供资质合格的旅游大巴,但到了用车前,突然告知旅行社约定的旅游大巴需要维修,只得另换旅游大巴。汽车运输公司提供了不具备合格资质的大巴,旅行社其实心知肚明,但仍以浑然不知的心态,接受了汽车运输公司安排的资质不合格的旅游大巴。此种情况之下,对于旅行社而言,即使没有被有关行政部门查处,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旅行社将承受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的双重后果,后果严重的话,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旅行社和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规范的合同,审核了旅游大巴的资质,在行程中旅行社并没有发现汽车运输公司以无资质的旅游大巴充当有资质的旅游大巴,旅行社将承担很小的责任,甚至是免责。

    5、旅行社不需要向游客作出经济赔偿。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使用了营运资质过期的旅游大巴,的确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汽车运输公司已经受到了运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论旅游主管部门是否对旅行社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旅行社不需要向游客作出民事赔偿,理由是,虽然旅行社经营行为不够规范,但这一经营行为并没有给游客经济上或者身体上造成损失。因为民事损害赔偿最为重要的依据之一,就是当事人必须给对方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害,而且受害方必须举证损失的存在、实际损失是多少等,而不是当事人的信口开河,即使当事人感到不舒服,也无法得到经济赔偿,这也是旅游服务纠纷处理中必须掌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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