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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是否需要为游客自备交通工具承担相应的风险
发布日期:2018/8/22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713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01

案例简介

某单位准备前往周边的三日游,旅行社向游客推荐介绍了旅游线路和产品,游客只选择了旅行社提供的景点服务和导游服务,其他的诸如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均由游客自己采购。旅行社和游客达成协议后,按照约定前往旅游目的地旅游,途中,运管部门对车辆实施例行检查,发现车辆不具备营运资质,就要求车辆暂时停运,接受进一步的检查。旅行社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运管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供了书面的旅游合同。经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检查,旅游团队继续行程。运管部门将有关情况转给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对旅行社作出处理。同时,游客要求旅行社给予补偿,理由是行程被耽误了一个多小时。


02

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2、《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3

案例分析

1、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分析。按照现有的旅游合同形式,游客既可以和旅行社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也可以订立代办旅游合同。至于签订何种旅游合同,主要是要看旅行社或者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中发挥主导作用而定。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游服务产品是旅行社事先设计、服务内容为两项以上、游客以总价的形式向旅行社支付费用,只要符合这样的条件,该合同就属于包价旅游合同。如果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这样的合同就是代办旅游合同。结合上述案例可以推定,游客和旅行社签订的是包价旅游合同,因为景点游览和导游服务是在旅行社的主导之下,游客被动选择接受服务而已。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包价旅游合同服务,就是传统意义上吃住行一条龙的服务,游客支付团款,旅行社承担整个旅游行程的全程服务。随着游客个性化的需要,要求旅行社仅提供有限服务的包价旅游日益增多,包价旅游合同从内容到形式也更为丰富多彩。因此,根据游客的不同需求,传统的旅游一条龙服务、提供若干项服务均可以成为包价旅游的服务模式。当然,如果旅行社提供了一条龙的服务,但最后确定游览线路、服务标准等全部由游客决定,旅行社仅仅是按照游客的要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即使服务项目超出了两项,旅行社和游客建立代办旅游合同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2、不同类型旅游合同的责任承担也不尽相同。按照《旅游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在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的服务纠纷处理中,旅行社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存在较大的区别。简单地说,前者是一揽子的责任,不仅要为组团社自己的行为负责,也需要为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后者则仅仅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具体而言,旅行社和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一旦发生旅游服务纠纷,如果是违约纠纷,不管违约人是组团旅行社还是履行辅助人,组团旅行社是第一责任人,组团旅行社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侵权纠纷,组团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游客可以自行决定追责的对象,既可以向直接的侵权人主张赔偿权利,也可以向组团旅行社主张赔偿权利。旅行社在代办旅游合同中的责任承担,主要是以旅行社是否按照游客的要求办理了相关的服务为依据,比如游客要求预订某一个或者某一类的酒店,旅行社是否照章办事,而不是自作主张。旅行社按照游客的指定提供服务,旅行社就没有责任。

3、旅行社是否需要向游客时间浪费的情形作出补偿。回答是否定的。旅行社是否够需要为游客因运管部门的例行检查耽误时间承担责任,这就涉及到旅行社责任承担的基础和范围。在民事法律中,旅行社必须为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必须为游客的合法权益负责,而旅行社为游客提供的经营行为的重要基础是包价旅游合同。在上述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约定是,为游客提供景点游览和导游服务,交通工具由游客自行解决。也就是说,旅行社需要负责的范围应当局限于景点游览和导游服务。

如果旅行社提供的这两项服务存在瑕疵,因为包价旅游合同的存在,旅行社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至于游客别的服务,游客可以向相应的服务企业主张权利。那种认为游客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包价旅游,旅行社就应当为游客的生老病死承担全部责任的观点,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购买的商品,即使商品的质量证明有问题,旅行社也无需担责,最多也只是提供相应的协助即可。

4、旅游主管部门是否需要对自备车辆实施监管。回答是否定的。在旅游服务中,旅游主管部门是否需要对旅行社的行为实施监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旅游主管部门对于旅行社供应商的监管,首先要看该服务提供者是否为旅行社的预订。即旅行社是否和该服务提供者有合同关系。如果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属于旅行社的供应商。显然,游客的自备车和旅行社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旅游主管部门没有监管的需要。第二,该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为经营行为。如果是经营行为,就需要监管,反之,则无需监管。所谓经营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游客提供自备车为自己服务,犹如我们乘坐自己的家用轿车一样,自然就不存在营利的问题,所以,只要该车具备合法上路的资质,就无需被有关部门监管。

5、旅行社应当和游客有事先的风险约定。按照常理,游客时间的浪费,和旅行社的服务毫无关系,但游客之所以会事后提出,旅行社应当给予时间浪费的补偿,一方面是因为游客认为参加了包价旅游,旅行社就应当为游客所有的损失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旅行社没有与游客作出特别的明确的事先约定。旅行社从中应当吸取的教训是,旅行社在遇到非传统的包价旅游服务时,应当事先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旅行社为合同约定的服务负责,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旅行社对于游客自己采购服务和个人行为的后果概不负责,这样可以减少日后纠纷处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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