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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旅游价格行为推动龙江旅游发展 解读《黑龙江省旅游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8/10/23 来源:黑龙江日报 点击次数:581次
  《黑龙江省旅游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规则》全文共19条,分别从不同角度切入,围绕规范旅游价格行为,规定了旅游价格的定价形式、经营者自主定价的依据和原则,明码标价规定及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行为规则等。日前,省物价监管局法规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这次《规则》出台,用专门条文规定了旅行社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对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欺诈行为等的规制。与此同时,《规则》强化了景区管理单位及相关经营者监督管理约束实际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责任,对在线旅游价格标示进行了规范,还规定了“行业自律”“纠纷调解机制”等内容,并在专门条文列举14项禁止行为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旅游价格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指引。
  规范旅游经营者价格行为
  《规则》明确旅游价格包括旅游消费行、游、食、住、购、娱等。列入我省定价目录的旅游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未列入定价目录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旅游经营者自主制定。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先消费后结算项目须先告知
  《规则》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特别明确规定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旅游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旅游经营者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费项目和价格的单据。同时强调,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原则上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应实行“一票制”;将不同旅游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旅游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省物价监管局法规处负责人表示,这样规定既有利于解决市场机制失灵时可能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有利于克服旅游者在交易消费关系中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的弊端。
  景区门票频繁涨价将被约谈
  《规则》针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景区门票及商品和服务价格规定建立约谈制度,当出现价格上调频率过快、涨幅过高等情况时,由价格监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约谈相关经营者,督促其整改。与此同时,特别规定了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购物、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审慎选择实际经营者,将合理定价作为重要条件,以合同等形式与实际经营者进行约定,并强化对其监督管理。
  省物价监管局法规处负责人说,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从事前监管、预防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出发,对旅游经营者自主定价的价格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充分运用提醒告诫特别是约谈等制度,防止扰乱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责任的强调,强化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及相关经营者对景区内交由其他经营者经营管理应当承担监督管理约束价格行为的义务和责任,力图避免相对封闭景区旅游旺季商品和服务价格虚高问题。
  不得低价诱导旅游后强制消费
  《规则》从价格行为监管的角度对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导致的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了规制。《规则》第十二条在明确要求旅行社发布旅游产品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等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倡导旅行社推出“纯游团”“纯玩团”等旅游产品,细化不同类型旅游产品的价格内容并按规定明码标价。省物价监管局法规处负责人说,该条第四款明确“旅行社不得有利用不合理低价等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诱使旅游者与之交易,出行后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旅游者购物及其他消费的价格欺诈等行为”,为制止因旅行社价格违法行为导致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虚高、欺客宰客、秩序混乱等问题作出了执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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