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梳理。该案例中,大致存在着三个法律关系:第一,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不论书面旅游合同是否签署,或者按照游客所说,书面包价旅游合同是返程后补签的,都不影响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客观成立。而且该包价旅游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虽然其中存在损害纠纷。第二,游客和涉事企业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游客的受伤,只要涉企事业没有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游客自己也存在过失,涉事企业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最终认定涉事企业没有过错,侵权法律关系也随时消亡。第三,游客和涉事企业之间建立的和解协议关系。和解协议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关系。
2、游客与涉事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从直观的角度看,游客和涉事企业签订不再进一步追究后续责任的协议,是游客和涉事企业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对游客和涉事企业双方具有约束力。游客不能仅仅因为后期损失超出了补偿款,就要求解除原来的协议,换句话说,游客要求解除和解协议不妥。正基于此,旅行社拒绝了游客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说旅行社不讲道理。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游客和涉事企业签署和解协议,放弃追究所有有关企业的后续赔偿责任,原因有二,第一是由于游客离家时间已长,急于回国;第二,也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作为普通游客,缺乏足够的医疗知识,对于伤情是否真的是根本性的好转判断,很大程度上基于自己的感觉,而不是对经过详细的科学的诊断后结果的理性认可。因此,游客放弃对所有有关企业责任的追究,可以归结为是游客对于整个伤情的实际情况的重大误解。如果游客知道回国后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手术治疗,医疗费用远远高于补偿款,游客就不会签署和解协议。所以,游客可以以签署和解协议是重大误解为由,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和解协议。一旦和解协议被插销,就等同于没有签订和解协议。
3、涉事企业是否需要承担承担赔偿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第一,游船进港时的操作是否得当,包括游船驾驶员的驾驶是否符合操作规范、指挥游船进港的调度人员指挥操作是否得当、游船进港的航道宽度是否影响到游船的安全等。如果有关人员的操作失当,或者航道过窄,影响到游船的正常行驶,涉事企业必须承担责任无疑。反之,涉事企业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第二,风浪导致游船之间的撞击引发的伤害事件是经常发生,还是偶偶发生,甚至是之前从来没有发生过此类事件,也是判断涉事企业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虽然风浪引起游船之间的撞击,起因可以归入不可抗力的范畴,但只要不可抗力引发的后果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损害的发生就不能算作是不可抗力的后果,而是人为因素导致的结果。因为只要涉事企业事先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此次伤害事件的发生。所以,如果是前者,就表明涉事企业客观上放任伤害事件的发生,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涉事企业没无需担责。
4、游客自己是否需要为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事发时,游客坐在船炫边,游客的这个行为,和伤害事件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只要游客没有坐在船炫边,即使是游船之间的撞击,也不至于给游客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同船其他游客并没有由于游船的撞击而受伤即为例证。游客是否需要为自己的伤害承担责任,必须理清游客坐在船炫边的原因:如果是游客自己主动坐在船炫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游客,应当能够预估到此行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自己受伤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即使是游客的主动行为,游船公司、导游领队发现后也要及时劝阻。如果游客坐在船炫边,是游船公司的安排,或者是导游领队的安排,那么游船公司或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游客自己承担的责任就很小。
5、组团旅行社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组团旅行社要承担的责任,不外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部分。从民事责任承担的角度看,按照《旅游法》的规定,组团旅行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服务存在瑕疵,导致游客权益受损,游客都可以向组团社主张赔偿。组团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从行政责任承担的角度看,如果组团社服务存在瑕疵,或者没有履行组团社的监管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组团旅行社承担行政责任的概率就很高。
就上述案例而言,组团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就要看境外涉事企业的服务和导游领队的服务是否符合规范。如果服务符合规范,组团社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游客所言不虚,包价旅游合同是事后补签,只要游客有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客观存在,旅行社就应当被行政处罚。当然,即使旅行社因为没有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而受到行政处罚,游客主张的民事赔偿并不因此增多,因为两者属于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