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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游客乘船进港时被停靠游船撞伤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8/11/14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680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01

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境外海岛游,游客声称书面旅游合同为返程后补签。就在第二天行程结束后团队返回酒店时,码头较为繁忙,在游船进港时,有游客坐在船炫旁。由于海浪较大,游船被旁边的游船撞击,导致坐在船炫旁的游客背部和肩部受伤。游客立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医疗费用也由当地涉事企业支付。经过四十几天的治疗,游客的伤情得到了缓解,要求出院回国。当地涉事企业和游客签订书面协议,愿意补偿游客5千美元,但要求游客必须承诺,后续放弃进一步追究与此纠纷有关的所有企业的法律责任。返程后游客伤情加重,再次进行手术,手术的费用高达8万余元。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以有放弃进一步追究责任的协议在先为由拒绝赔偿。


02

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03

案例分析

    1、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梳理。该案例中,大致存在着三个法律关系:第一,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不论书面旅游合同是否签署,或者按照游客所说,书面包价旅游合同是返程后补签的,都不影响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客观成立。而且该包价旅游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虽然其中存在损害纠纷。第二,游客和涉事企业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游客的受伤,只要涉企事业没有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游客自己也存在过失,涉事企业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最终认定涉事企业没有过错,侵权法律关系也随时消亡。第三,游客和涉事企业之间建立的和解协议关系。和解协议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关系。

    2、游客与涉事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从直观的角度看,游客和涉事企业签订不再进一步追究后续责任的协议,是游客和涉事企业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对游客和涉事企业双方具有约束力。游客不能仅仅因为后期损失超出了补偿款,就要求解除原来的协议,换句话说,游客要求解除和解协议不妥。正基于此,旅行社拒绝了游客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说旅行社不讲道理。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游客和涉事企业签署和解协议,放弃追究所有有关企业的后续赔偿责任,原因有二,第一是由于游客离家时间已长,急于回国;第二,也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作为普通游客,缺乏足够的医疗知识,对于伤情是否真的是根本性的好转判断,很大程度上基于自己的感觉,而不是对经过详细的科学的诊断后结果的理性认可。因此,游客放弃对所有有关企业责任的追究,可以归结为是游客对于整个伤情的实际情况的重大误解。如果游客知道回国后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手术治疗,医疗费用远远高于补偿款,游客就不会签署和解协议。所以,游客可以以签署和解协议是重大误解为由,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和解协议。一旦和解协议被插销,就等同于没有签订和解协议。

    3、涉事企业是否需要承担承担赔偿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第一,游船进港时的操作是否得当,包括游船驾驶员的驾驶是否符合操作规范、指挥游船进港的调度人员指挥操作是否得当、游船进港的航道宽度是否影响到游船的安全等。如果有关人员的操作失当,或者航道过窄,影响到游船的正常行驶,涉事企业必须承担责任无疑。反之,涉事企业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第二,风浪导致游船之间的撞击引发的伤害事件是经常发生,还是偶偶发生,甚至是之前从来没有发生过此类事件,也是判断涉事企业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虽然风浪引起游船之间的撞击,起因可以归入不可抗力的范畴,但只要不可抗力引发的后果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损害的发生就不能算作是不可抗力的后果,而是人为因素导致的结果。因为只要涉事企业事先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此次伤害事件的发生。所以,如果是前者,就表明涉事企业客观上放任伤害事件的发生,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涉事企业没无需担责。

    4、游客自己是否需要为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事发时,游客坐在船炫边,游客的这个行为,和伤害事件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只要游客没有坐在船炫边,即使是游船之间的撞击,也不至于给游客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同船其他游客并没有由于游船的撞击而受伤即为例证。游客是否需要为自己的伤害承担责任,必须理清游客坐在船炫边的原因:如果是游客自己主动坐在船炫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游客,应当能够预估到此行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自己受伤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即使是游客的主动行为,游船公司、导游领队发现后也要及时劝阻。如果游客坐在船炫边,是游船公司的安排,或者是导游领队的安排,那么游船公司或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游客自己承担的责任就很小。

    5、组团旅行社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组团旅行社要承担的责任,不外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部分。从民事责任承担的角度看,按照《旅游法》的规定,组团旅行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服务存在瑕疵,导致游客权益受损,游客都可以向组团社主张赔偿。组团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从行政责任承担的角度看,如果组团社服务存在瑕疵,或者没有履行组团社的监管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组团旅行社承担行政责任的概率就很高。

    就上述案例而言,组团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就要看境外涉事企业的服务和导游领队的服务是否符合规范。如果服务符合规范,组团社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游客所言不虚,包价旅游合同是事后补签,只要游客有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客观存在,旅行社就应当被行政处罚。当然,即使旅行社因为没有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而受到行政处罚,游客主张的民事赔偿并不因此增多,因为两者属于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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