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梳理。在上述案例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和游客经过协商一致,达成了合意,建立了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由于大雾导致旅游行程取消,包价旅游合同法律关系被解除。至于大雾是否为不可抗力,在下文中作进一步论述。
2、大雾导致道路封闭对于旅行社而言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大雾当然是不可抗力,不会有争议,大雾导致高速公里封闭,影响到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存在争议。关键的问题是,对于旅行社而言,对于该旅游团队而言是否,大雾造成的团队取消属于不可抗力还是属于人为因素,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不能简单地认为大雾对于该团队行程的取消后果是不可抗力,或者不是不可抗力。
按照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包含三要素,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具体到该团队而言,如果出团前有明确的天气预报,出团当天有大雾,不论旅行社是否知晓该天气预报,都应当推定大雾是可以预见的,推定旅行社事先知晓大雾的出现。既然如此,旅行社就应当采取措施,将游客顺利送达机场,避免团队行程被取消事件的发生。旅行社不采取相关措施,最终导致行程取消,就可以认定旅行社没有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旅行社就要为行程被取消的行为负全责。如果事先没有天气预报,突降大雾,导致行程被取消,原因在于天气,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游客认为送机场大巴无需营运资质的观点是否正确。答案是否定的。判断旅行社这个观点正确与否,要从几个方面加以确认,首先要看合同约定。有关旅游团队前往机场、高铁站的约定不外乎两种模式,一种约定模式是旅行社和游客约定集合时间,由旅行社安排交通工具,在市内某个地方集中,然后统一乘坐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组织游客前往,另一种是旅行社指定在机场、高铁站的集合时间和地点,游客自行前往。只要是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的协商一致,两种模式均为法律认可。其次,要看旅行社是否为经营行为。如果旅行社送游客前往机场的行为包括在包价旅游合同之内,旅行社送站的行为就属于经营行为,反之,则不属于经营行为。从上述案例情况看,旅行社送游客前往机场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旅行社的行为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
4、游客以旅行社提供无资质服务为由要求额外赔偿是否有依据。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旅行社租用了无资质的旅游大巴送游客,的确有错在先,但旅行社违反的是行政法的规定,其后果是应当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其次,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游客的行程被取消后,旅行社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了民事责任,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维护。仅仅因为旅行社的行为违法,游客因此要求获得额外赔偿的要求一旦得到满足,游客因此获得的利益则为不当得利,法律并不支持游客的这种诉求。因为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和游客要求获得赔偿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后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调整两者法律关系的依据不同,且行政违法和游客权益损失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两个法律关系的后果也不相同,是桥归桥路归路的关系,而不是冬瓜藤和西瓜藤无理由缠绕在一起的关系。
5、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看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即旅行社是否事先知晓有大雾、知晓后是否采取了相关的措施。旅行社履行了注意义务,大雾对于旅行社和团队就是不可抗力,旅行社就可以免责,旅行社扣除已经发生的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游客即可。其次,如果旅行社没有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按照上述案例中的处理方式。
就事论事,在本案例中旅行社租用无资质和有资质的大巴结果相同,并不因为是租用了有资质的大巴,旅游团就不会延误;旅游团队延误,就是因为旅行社租用了无资质的旅游大巴。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当然,这里讨论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就行政法律关系而言,不论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是否给游客造成损害,只要旅行社租用了无资质的旅游大巴,其行为就等同于选择了不合格的供应商,就违反了《旅游法》的先关规定,与当地受到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