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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组团社与游客、地接社违约责任约定不同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9/2/20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2409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01

案例简介

 组团社和游客约定,包价旅游合同签订后,如果游客解除合同的话,就必须承担全额旅游团款百分之二十的退团损失费,剩余旅游团款退还给游客。组团社和地接社的约定是,如果游客在出团前十天退团,团款全损,也就是说组团社给予地接社全额旅游团款的赔偿。地接社对于组团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约定并不知情,当有游客退团时,游客愿意按照约定支付百分之二十的退团损失费,组团社给予地接社的是团款百分之二十的损失费,理由是组团社和游客的约定损失费为百分之二十。地接社要求组团社支付全额团款的损失费,组团社拒绝了地接社的要求。


02

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03

案例分析

     1、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梳理。上述案例包含的法律关系有:第一,组团社和游客之间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该合同除了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外,还特别注明了游客退团的业务损失费。游客退团,也就是解除了包价旅游合同,游客和组团社之间为退团而引发的法律关系,即游客如何承担后续的法律责任。第二,地接社和组团社之间的团队接待服务合同关系。组团社和地接社在约定接待服务内容之外,也约定了团队取消行程后的责任承担。游客解除合同后,组团社当然要支付给地接社费用,但如何支付地接社损失,演变为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法律纠纷。

     2、合同相对性是合同关系的基础。只要有关当事人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就对于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一般不具有约束力。与此同时,如果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合同的履行不能,违约方仍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合同相对性的主要含义。

     在旅行社日常的经营中,由于对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缺乏了解,旅行社在承担违约责任时,往往容易强调是饭店的违约,或者是景点的违约,造成了游客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得到服务,旅行社自身没有过错,因而不愿意承担责任。所以。旅行社经常和游客建议:游客自己直接向违约的履行辅助人讨要说法;或者旅行社协助游客向违约的履行辅助人讨要说法,总之,旅行社自己不直接承担责任。旅行社这样的观点貌似有理,但对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就不难发现,旅行社的观点没有法律的支撑。即使是履行辅助人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给游客造成了损失,旅行社应当先向游客作出赔偿,然后向违约的履行辅助人追偿。

     3、合同相对性在本案例中的意义。在本案例中,组团社与游客和地接社分别签订了合同,尽管两个合同签订的当事人不同、签订时间不同,但都是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义表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尽管这两个合同各自独立,但两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只要其中一个合同的主体出现违约,必然对第二份合同的相关当事人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

     合同相对性原理的意义在于,在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中,当事人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和实现合同权利,而不能将在不在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拉入具体而言,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由于组团社与游客和地接社分别签订了合同,这两个合同只分别对组团社和游客、组团社和地接社各自产生约束力,组团社与游客和地接社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合同分别处理。两组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根据各自的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所以,组团社以与游客之间违约责任的约定,对抗与地接社之间违约责任的约定显然不合适。

     4、游客解除旅游合同的后果就是承担旅行社已经支付的必要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游客在行程结束前,包括在出团前,可以随时解除旅游合同,而且不需要给出任何解除旅游合同的理由,这是法律赋予游客的合同解除权。当然,虽然游客可以无理由解除旅游合同,但游客并不因此就可以免除因解除旅游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从原国家旅游局和原国家工商总局共同推荐的旅游合同文本看,对于游客单方解除旅游合同的行为,游客应当根据解除合同的不同时间,承担旅行社已经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不是要求游客支付违约金。上述案例中的组团社和游客关于合同解除的必要费用约定,大致与推荐文本相当,即承担全额旅游团款百分之二十的损失。只要游客不提出异议,按照事先的约定,组团社和游客之间的纠纷就得以顺利解决

     5、组团社是否应当向地接社支付全额旅游团款的损失。需要明确的是,由于组团社违约,组团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一点不存在争议。说白了,就是组团社向地接社赔钱。但具体到组团社如何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第一,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有关违约金的约定。第二,组团社违约给地接社造成了多少的实际损失。

     从上述案例来看,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有关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并不清晰,如果认定双方约定的是违约金,就谈不上团款全损失的问题,因为违约金的承担与地接社是否有损失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案例中这样的表述好像不能定性为违约金。如果一旦认定团款全损不是违约金的表述,那就是组团社违约给地接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此前提下,地接社向组团社主张赔偿权利的时候,地接社需要举证团款全损的客观存在。如果举证不能,即使地接社有实际损失的存在,地接社的赔偿主张也难以实现。因此,有关违约责任承担的表述如何更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引起旅行社从业人员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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