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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游客在景区被马蜂蛰伤导致死亡的纠纷处理
发布日期:2019/2/27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2442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01

案例简介

 游客一家在周末赴某景区游览。由于景区面积较大,尚有不少区域未开放而禁止游客前往。游客出于好奇,“劈荆斩棘”深入到这些未开放的区域。在游览过程中,有随行未成年儿童被马蜂蜇伤非常严重,据说被蜇伤有几十处。景区得知后立即协助游客将受伤儿童送往医院救治。景区支付了医疗费用。受伤儿童经医院救治后回家,当晚突然死亡。家属认为是景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儿童死亡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景区认为已经设置了提醒标志,儿童被蜇伤后及时送医,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


02

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03

案例分析

     1、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梳理。在上述案例中,可能存在的三种侵权法律关系:第一,景区与游客之间可能存在的侵权法律关系。简单地说,景区是否存在侵权,是否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要结合具体的情形而定。游客当然持该观点,景区的观点恰好相反。至于这种侵权关系是否存在,有待于景区的举证。第二,医院与游客之间可能存在的侵权法律关系。受伤儿童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并未继续留院观察和治疗,而是在治疗后允许儿童回家,是否为医疗事故,也有待进一步理清。第三,未成年儿童的家长对于儿童的监护和保护不力,事实上和儿童之间也存在侵权关系,尽管该侵权责任的追究只能在受害方内部开展,不能迁就与他人。该侵权关系可以减轻相关侵权方的责任承担。
     2、景区对于儿童死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作为经营者的景区,在为游客提供服务时,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景区需要确保景区的产品和服务安全、景区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事先履行告知义务、景区必须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损害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对照上述规定,我们可以逐一进行分析。首先,景区能够取得有关 部门的许可,正常开业经营。从开业经营的现状就可以推定,该景区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总体上是安全可靠的,否则就无法取得营业许可。其次,能够取得经营许可,并不能就此认定景区的服务和产品绝对安全,景区的另一重义务是,向游客如实告知景区的服务和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就可以避免游客在接受服务中遭受伤害。景区在未开放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就是履行该义务的具体体现。再次,就是景区设置警示标志,一方面是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也说明景区采取了防止发生危害的具体措施。同时,马蜂蜇伤事件发生后,景区的立即送医,降低了儿童进一步受损害的风险。第四,如果景区发现游客进入非旅游区而不加以劝阻,景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在笔者看来,案例中的景区已经较好地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3、儿童的父母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回答是肯定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义务不仅是要确保本人的权益不受侵害,还必须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自己或者被监护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这是法律赋予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义务。
     父母作为未成年儿童的监护人,必须保护好未成年儿童的切身利益,不论在日常生活中中,还是在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中莫不如此。因此,在景区的游览活动中,父母携带儿童进入未开放区域,本身就较为冒险,父母对此应当有合理的评估,因为未开放区域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而且该区域有明确的警示标志,不允许游客前往参观游览。父母坚持前往这些区域,其行为展示出父母客观上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 虽然马蜂蜇人是个意外,但这个意外的发生与监护人鲁莽的行为有一定的关联性,父母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4、医院是否要为儿童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回答这个问题,至少需要从几个方面作出理性的思考,而不是简单地说医院有责任或者没有责任:第一,就一般意义上说,儿童被蜇伤如此严重,医院没有留院作进一步的治疗,而是让儿童回家休息,相信绝大多数人普遍的认同是,医院的救治存在过错,应当为儿童的死亡承担责任。第二,从医学层面说,医院的治疗以及让儿童返家是否适当,实质上需要做对医疗全过程进行查验、对儿童尸体进行解剖等医学鉴定工作,才可以得出具体的结论。第三,从法律层面说,儿童之死与医疗过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5、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一旦发生侵权责任纠纷,困扰着当事人的话题之一,受害方指控侵权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则主张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在上述法律规定和论述中已经有较为全面的说明。在此类纠纷的处理中,需要特别予以关注的是,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而不是必须履行无限的安全保障义务。
     就上述案例而言,第一,必须注意开放区域与非开放区域的区别。如果是在对外开放的区域发生马蜂蛰人事件,尽管也是意外事件,尽管景区有时也难以控制,但对于蜇人事件的发生,景区就应当承担没有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要给予受害人赔偿。而在非开放区域发生马蜂蜇人事件,要求景区承担责任,就超出了合理限度的范围。第二,警示标志的设立与游客仍然可以通行的关系。警示可以是一句话,也可以是一句话加一条象征性的栏杆或者绳索。如果游客以虽然有警示,但仍然可以通行为由,认为经营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当然是对于经营者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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