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规范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这一系列文件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原则和方向为准则,以《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为依据。
《办法》明确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原则、职责分工、基本程序、标准要求及后续监督管理等。《标准》是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各个方面全面验收的标准,除了7类基本的验收打分项,还设计了创新加分项,以鼓励创建单位改革创新,并设计了扣分项目。《手册》则是《标准》的细化,明确了每一个项目的具体评价方式。
《办法》强调示范区应突出改革创新。《办法》规定,基本项目总分1000分,创新项目加分200分,共计1200分,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验收的最低得分为1000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以县级创建单位为基本单位。地级创建单位,其辖区内70%以上的县级创建单位通过验收后,方可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创建单位在其辖区内70%以上的地级创建单位通过验收后,方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认定申请。
《办法》还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的职责及分工做了明确规定。《办法》实行“暗访、明查、会议审核”相结合的验收方式,规定了示范区认定过程中的基本内容,包括体制机制、政策保障、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秩序与安全、资源与环境、品牌影响、创新示范等8项内容。《办法》强调建立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机制,加强对示范区的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复核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