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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发布
发布日期:2019/4/25 来源: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点击次数:796次

  作为全省旅游业的“负面清单”,4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全省各地严格贯彻执行。

  《规定》已于4月16日起正式施行。“八不准”规定的内容分别为:不准欺骗或者胁迫游客购物;不准拒绝受理游客退货换货;不准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不准诱骗推销不合理高消费;不准在景区及门口违规摆摊设点;不准向游客叫卖兜售商品和服务;不准擅自变更行程影响游览;不准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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