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法律规定
旅行社开展边境旅游经营活动的法律制度设计,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1996年前为第一阶段,1996年至2013年为第二阶段,2013年之后为第三阶段。
1、1996年前边境旅游的法律规定
1985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只是对旅行社的类别以及各个类别的经营范围作出了规定,鉴于当时的旅游经营实际,并没有涉及到边境旅游业务。
2、1996年至2013年边境旅游的法律规定
(1)1996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将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没有涉及边境旅游。而在《实施细则》第五条中规定, 国际旅行社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这是规章中第一次出现了边境旅游业务。
(2)1996年国务院批复并颁布实施的《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非边境省、自治区的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授权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一类旅行社申请,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并由边境地区有关旅行社统一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安排境外旅游活动。
(3)1998年原国家旅游局等四部委颁布的《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民参加中俄边境旅游,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的代办社报名,由本人直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交验户口本、身份证,填写出境申请表,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和代办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发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查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确认其合法资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准颁发护照,由边境地区的组团社统一办理出入境手续。
(4)2009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条例》仍然没有涉及到边境旅游业务。《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3、2013年以后边境旅游的法律规定
2013年颁布实施的《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几个结论:第一,边境旅游的开展一直以特别批准或者特别许可的形式存在。第二,在《旅游法》颁布实施前,只要具备出境旅游资质,即使是非边境省的旅行社,也大致就具备了边境旅游业务的条件。
三,《旅游法》颁布实施后,明确边境旅游为旅行社特许经营的业务,边境省的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并不会受到什么影响,而对于非边境省旅行社而言,就陷入了尴尬:如果旅行社要经营边境旅游业务,首先要获得许可,而非边境省旅行社却永远无法取得许可。因此,按照《旅游法》的规定,非边境省旅行社开展边境旅游即可视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