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等7部门近日联合修订印发《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储备项目,包括总则、《方案》编制、计划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6个章节27项条款。
根据《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含新增的“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项目,不含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入库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由地方对拟入库项目进行复核并公示;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由地方对入库项目进行复核并公示。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编制文化旅游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
《管理办法》指出,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用按比例补助并控制补助投资最高限额的方式予以安排。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区域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按《方案》确定的最高补助限额予以全额补助,青川滇甘四省藏区项目可按《方案》确定的最高补助限额予以全额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 |